13年扬州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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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7

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具体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具体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等同时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

(二)本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后”均包括本项。

(三)未尽事宜根据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与监督

考录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扬州市监察局0514-87865400,扬州市委组织部0514-87866380, 扬州市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514-80978252。

十二、本简章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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