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北省公安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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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7

4、形成体检结论。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对考生各科体检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对照体检标准作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在体检表相应栏目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第十七条解释为准。体检不合格的,由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告知本人。体检医院和医生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5、组织复检。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受检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组织复检,复检应对考生所有体检项目重新进行检查。复检应在招录机关和考生同意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但不得在原体检机构进行。复检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前,要明确告知考生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照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体检不合格论处。

6、递补体检。因考生体检不合格、弃权,使有关职位出现计划空额的,在相同职位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前,各地应将《体检弃权和不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3)报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备案同意。体检工作全部结束后,将《体检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4)报省公安厅。

四、有关要求

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考录人民警察体检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为人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体检工作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工作人员和体检医务人员中,凡与受检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工作应于2012年8月底前完成。关于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将另行通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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