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机关公务员捆绑类职位资格确认通知

编辑:sx_wangl

2013-05-08

【摘要】省检察机关公务员捆绑类职位资格确认通知,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公局函[201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时间、地点

(一)参加人员

1、报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且进入面试范围的考生。

2、报考招录计划中所属部门名称为“省检察系统”的,且笔试成绩排名进入面试范围的考生。包括:检察官1类、检察官2类、检察官3类、检察工作人员1类、检察工作人员2类、驻所检察官1类、驻所检察官2类、驻所检察官4类、驻所检察工作人员1类、驻所检察工作人员2类、司法警察1类、司法警察2类。

特别注意:参加人员需具有面试资格,且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本次公务员招考公共科目最低合格分数线以折合前分数为标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申论成绩之和不低于80分,且此两科单独成绩均不低于35分)。递补人员以电话通知为准。

(二)时间

2013年5月9日进行现场资格确认

2013年5月10日进行职位申报

(三)地点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长江大厦21楼、22楼、23楼会议室(各类职位现场报名确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附表)

乘车路线:在哈尔滨火车站乘坐7路公共汽车在省人才市场站下车,向前走200米省检察院院内。

二、资格确认

(一)资格确认的人员及方式

资格确认是根据笔试成绩和有关规定,按招考计划人数3倍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加。现场资格确认是将考生网上报名信息与考生本人及其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等进行现场核对,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在报请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同意后将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并视情况依次进行递补。

(二)资格确认的相关要求

1、必须由考生本人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不得由他人代替,不得有其他人员陪同。规定时间未参加资格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考生需按职位招录条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a.与网上报名时同底版的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b.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c.笔试准考证复印件1份。

(2)学历证明材料:

a.考生本人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b.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所在院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或相关证明原件(需注明院系、专业、学制、毕业时间、是否为统招、毕业后能否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

c.2013年应届考生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a.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b.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考生提供2012年司法考试成绩单原件(加盖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章)及复印件1份,以及省、市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正在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公章);

c. 招考条件中限定取得技术职称的,提供相关职称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档案证明材料:

a.2011年、2012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或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或存档证明原件;

b.社会在职考生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及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c.其他社会非在职考生须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存档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5)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招考条件中限定工作年限及相关工作经验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内容包括工作起止年月、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加盖公章)。

三、职位申报

职位申报选择岗位是以有招录计划检察院的面试限定名额为前提,依职位分类,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逐人选报职位的方式进行。

(一)职位申报的相关程序

1、考生按笔试成绩确定申报职位顺序,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考生,抽签决定先后。

2、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及抽签顺序领取报名序号及职位申报表、职位申报统计表。

3、按照报名序号依次逐人进行职位申报。

(1)考生选择职位。

(2)考生当场签字确认所报职位。

4、现场公布考生选取的职位。

(二)职位申报的相关要求

1、职位申报可由考生本人或其他人代理到现场进行,不得有其他人员陪同。

2、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到达职位申报现场进行抽号,在本类考生抽取顺序号结束后到达现场的,在本时间段、本类别所有按时报考考生均完成职位申报后,按报到顺序的先后进行职位申报。未到现场或虽到现场但没有申报职位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3、报考的职位确定以后不得更改。

4、根据招考计划公布的职位数,按照不超过3倍的比例进行职位申报,额满为止。

5、每个考生职位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

6、考生要严格遵守报名工作纪律,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7、报名结束后,有关面试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请考生与报考单位所属的市(地)组织部门或检察院干部部门联系。

附件:《现场资格确认、职位申报日程表》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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