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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2015年海南公务员考试即将开始,很多考生对申论的写作比较茫然,不知道从何下手,因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公务员考试常识,希望对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山西省考-常识-102题】下列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的是:
A.按父母遗嘱某女继承全部家产,其兄要求平分家产
B.某女起诉请求离婚,要求分割其丈夫的工伤补助金
C.某男擅自按市场价出售双方共有住房,其妻要求追回
D.某夫妻已育有一个健康男孩,现申请收养一名孤儿
【中公解析】B。解析:当继承开始时,有遗嘱先按遗嘱继承;如无遗嘱,再按法定继承。因此,遗嘱的效力是优先的。其兄无权要求平分家产,故A项错误。《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工伤补助金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有。故B项错误。D项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
【知识点拓展】
本题D选项是关于《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法》在近年来公务员考试当中出题率虽不高,但2012年山西省考选项中出现,需要引起考生对此方面知识的了解。公务员考试竞争日趋激烈,这就要求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更加全面、认真备考,才能在笔试环节脱颖而出,入围面试环节。下面中公教育专家就《收养法》当中收养条件的相关规定做以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被收养人条件:《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条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及华侨收养条件:《收养法》第七条规定:(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附: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4.收养的限制条件:(1)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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