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bij
2014-04-04
按照省、市检察院有关人才选调工作的精神,我院将面向全国检察机关选调5名优秀检察工作人员,其中侦查业务2名,刑检业务2名,综合文秘1名,选调方案如下:
一、选调人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品行端正;
2、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3、具有公务员身份且已进行公务员登记;
4、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及以上;
5、身体健康;
6、无《检察官法》规定的回避事由;
7、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含正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8、试用期未满或与现单位有服务年限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不得报考;
9、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侦查员”、 “优秀公诉人”、“优秀办案能手”、“优秀(精品)案件”等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各职位选调人数及职位具体要求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1、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免收报名费。
2、报名网站为长沙星沙人才网(http://www.csxsrcw.com),考生登录长沙星沙人才网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并上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电子相片以供资格审查(未上传相片者不能进行资格审查,上传相片不清晰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3、报名时间:2014年2月22日上午8:00— 2月25日下午5:00。资格初审时间:2014年2月22日上午8:00— 2月26日下午5:00,考生应及时登录报名网站,查看审核状态。准考证打印时间:2014年2月28日上午10:00— 3月1日下午5:00。
4、资格初审合格后,考生需在报名网站打印本人的报名表,并妥善保存,资格复审时交招考单位审查。
5、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及诚信承诺书,提交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报考人员必须符合所报岗位的条件要求,填写的报名信息、提供的证书和资料必须完整、合法、真实、准确,在公开选调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选调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自行承担。
6、开考比例:各岗位报名人数与岗位计划数的比例须达到5:1(含5:1)方可开考,达不到此比例则取消或缩减该岗位选调计划数。
四、笔试
笔试时间:2014年3月2日(周日),具体以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为准。考生一律凭准考证、身份证、工作证参加考试。
考试科目一科,考试内容为基础知识(占30%)和实务水平(占70%)。基础知识主要是政治、法律基础知识和一般文字能力。侦查业务、刑检业务岗位实务水平主要考察考生对刑法、刑诉法及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能力。综合文秘岗位实务水平主要考察考生文字撰写、文稿处理等综合能力。
五、资格复审
1、进入资格复审的人选,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选调计划数1:4的比例确定。
2、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将在县检察院内网、长沙星沙人才网公布。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资格复审时须提供的资料:
(1)本人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工作证、法律职务任命书和国家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2)近三年来负责侦办的大要案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发表文章及获奖证书等(原件、复印件);
(3)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不按时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取消面试资格。缺额人选从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同一岗位递补不超过两次)。
六、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
七、考察与体检
1、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对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按选调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若总成绩相同的,则面试成绩高者入围。
2、考察主要采取参与实际办案的方式进行(考察方案另行公布),考察完成后,根据考察情况按1:1的比例公示入围体检人员名单。
3、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出现体检不合格者,从入围考察的其他人选中择优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八、公示
1、体检结束后,体检合格人员即为拟选调人员。
2、拟选调人员名单在长沙星沙人才网及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手续办理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办理人事编制手续。
十、有关事项
1、成绩查询及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各环节入围名单将在长沙星沙人才网及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内网进行公示。
2、调入人员原有领导职务不保留,职级调入后按相关程序报组织部门重新认定,法律职务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任命。
3、凡被选调的检察人员,须在用人单位服务5年以上。其住房和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就学等事项均自行解决。
4、咨询电话:
县检察院政工室: 0731—84015612
县人社局公务员科:0731—84024416
网上报名技术支持:0731—84062128
5、本次考试由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本简章由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2月19日
标签:考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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