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liss
2014-09-02
公选结构化面试辅导:拾金不昧受奖励,尚需完善
【背景链接】
拾金不昧或可获10%实际奖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该规定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在2月19日前向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意见。
【具体内容】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是为了加强广州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广州市公安局的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及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应负责其辖内拾遗物品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等工作。
广州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接到各单位送来的拾遗财物后,继续公开招领九十天,逾期无人认领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拍卖市场交易管理的规定,进行拍卖并将款项上缴地方财政。
就此《规定》,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警察,他认为社会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这样失主丢失的东西才能有处可寻。这名警察表示,根据多年工作经验,若法律对招领酬金予以肯定,将会对双方都有益。
【网友观点】
2月13日新华网社会频道推出了《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你赞成吗?》的网络调查。截至2月15日15时,共有6343人参加了调查。调查显示,72%网友支持拾金不昧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24.3%的网友反对有偿奖励,1.93%的网友认为,该不该奖、奖多奖少应该由当事双方协商决定,1.77%的网友没有明确表态。
【专家建议】
其实,对奖励拾遗不必慌张。做好事的成本过高,就没有人敢做和愿做好事,做好事受到了奖励则会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仍需要厘清两点。
第一,要完善奖励细节。
1. 防止被犯罪利用成为获利手段。如果被小偷利用怎么办?正如有市民担忧,拾金不昧接受酬谢有可能会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成为一种获利的手段。比如,可能导致小偷偷完东西后把价值不大却对失主重要的证件、资料归还,以牟取报酬,但如何界定失物和被偷物却并不容易。
2. 公共场所失物招领最长限期需要135天,是不是有点儿短?《规定》提到: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获人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15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再招领,期限30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拾遗物品招领处应继续公开招领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进行拍卖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地方财政。
很显然,只在小范围公示,未必能达到告知失主的效果,合计135天的招领时间也有点儿短。据报道,在日本,政府建立网络数据库,以方便市民查找失物,这样,失主就无需跑遍警察局或者失物招领处了。为此,不妨更大范围的招领,有网友建议,应最大限度地“失物招寻”,通过网络媒体,专门成立以一个“失物招寻”网站,把各种群众遗失物分门别类,拍照上网,方便失主辨认(当然得备有相关捡拾到的地点和相关特征,以便核对谁是真正的失主)。此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地方财政,也值得质疑,如果超过了135天失主找上门来,怎么办?
3. 还应该明确的是,如果失主不愿意付酬,如何应对?《规定》称,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警方解释称,失主认领拾遗物品时向拾获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规定》只是鼓励失主让利,遵循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而非硬性规定。既然如此,如果失主不愿意付酬,或者出尔反尔,必将带来一定的扯皮现象。
第二,还需强化对拾金有昧者的惩处。
据报道,在日本,任何没有交出捡到他人遗失物品的人,会被判盗用罪。美国一位大学教授曾经做过一个实验,他在东京和纽约各丢下一部手机和一个装有现金的钱包。这些物品虽然最终在失物处找到了,但这位教授认为,从本质上来说,日本人并不是出于“诚实”,而是他们的规则和奖惩体系十分清晰严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是,正是日本有较为健全的法律,比如遗失物法的不断完善,竟助长了日本人的“粗心大意”——反正人们拾到会归还,东西丢了还能找回来。这种不无矫情的粗心大意,让人看到了人性的丰富,看到了法律的积极意义。粗心大意不是好事,但丢了东西能够完璧归赵,就彰显了人性的美好。
【附】
日本遗失物法(也译作丢失物品法)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费用,由接受该物件返还的遗失人或是依据法规取得物品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公选结构化面试辅导:拾金不昧受奖励,尚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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