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选领导干部考试法律知识指导:行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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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5

4.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5.公务员的录用

公务员法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除内部晋升外,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调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对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则主要通过调任方式进行补充。

6.公务员的报考资格

(1) 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十八周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具有良好的品行;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⑥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况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事处罚包括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单位开除。这里的公职,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务。

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这是兜底条款,也是为其他法律针对特殊类别公务员规定录用条件预留的空间。

7.公务员的考核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8.公务员处分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9. 公务员的辞退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0.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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