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选领导法律知识备考:有关部门法

编辑:sx_zhangby

201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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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政府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根本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以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内容,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和前提。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要义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

(三)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伞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六个方面: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二)行政组织法的体系行政组织法不存在统一法典,其通常由各种单行的,规范各种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的组织法组成,其中主要包括中央行政组织法和其他地方行政组织法两大部分。中央行政组织法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等)组织法(或组织条例)。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县的市和县级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只法。

三、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培训、交流等制度,促使人事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法》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丁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据此,判断公务员的要素有:(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4)公职人员。

(三)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

(四)国家公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1)国家公职法律关系的发生。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有选任、委任、调任。

(2)国家公职法律关系的变更。公职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仅限于领导成员)五种情形。

(3)国家公职法律关系的消灭。导致公职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两种:①法定原因,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六种;②事实原因,包括死亡和丧失国籍。五、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

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国行政主体的主要类型

我国行政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种类型。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六、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及分类

(二)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的台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主体合法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 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经法定票一数通过。

(2)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要求: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正确;行为目的符合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行为程序合法要求: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法定顺序、法定时限。

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人、行政主体以及其他所有组织、个人均发生在法律上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

(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 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其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种。

(3)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对之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

七、政府信息公开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其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除以上明确列举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方式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程序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制度

《条例》构建了一套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保障制度。在此制度框架下,行政机关必须对本机构的坡府信息公开情况向公众负责、向社会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行政立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二)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不仅应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且应体现在抽象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实际上,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公平、正义的基础。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参与,确认公众对法案的讨论和听证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

2.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人民行为得以协调、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前提,是建立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具有更贴近现实的特征,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明确、体系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即做到切实可行。

九、行政许可

2003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还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一至五十七条针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1)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2)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3)核准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4)登}已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只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哩。

十、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财产、名誉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三)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种类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有法定依据;第三,拟处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足:(1)表叫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向被处罚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5)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适用一般程序的条件

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是:(1)立案;(2)调查取证;(3)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

第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叭证程序的步骤是:(1)立案;(2)调查取证;(3)向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和其享有的申请听证权;(4)当事人申请听证;(5)举行听证,在听证中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应遵循下述原则:(1)申诉不停止处罚决定执行原则;(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务离原则。

十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识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主体台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三项。

(2)公开原则。该原则要求:一是行政复议过程公开;二是行政信息公开。

(3)公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应正当、合理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义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6)一级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后,申请人即便不服,也不得向有关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书面复议和听证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的对质性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m复议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和在听证的基础上作出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第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第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第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A然资源的昕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第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第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第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第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第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第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另外,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其对具体行政行为瘅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T作部门的规定;第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而应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凋解或其他处理,亦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而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条件是:第一,申清人是认为恩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第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四,属于法定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的机关管辖;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乓他条件。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是自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四)行政复议的审查与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可对行政争议作出下列行政复议决定:一是维持决定。二是履行决定。三是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包括:主要事实习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四是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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