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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6
三、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一)资源保护与和用规划制度
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自然资源保护和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目标及保护措施与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
(二)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规定。明确自然资源的权益,不仅是国家经济制度所必需,也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自然资源的根本保障。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制度,是指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办法。
(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体现,是自然资源隹身价值的要求。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促进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而充分的利用。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1)征收资源税;(2)收取资源使用费和补偿费。
(五)自然资源利用的禁限和补救制度
自然资源利用的禁限和补救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对利用资源的行为方式、对象、时间、范围、工具等所作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及对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和破坏予以补救的规定。这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的重要措施,是各项自然资源法的重要内容。
(六)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
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是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浪费水、电、矿产等自然资源或者破坏土地、矿产、草原、森林、野牛.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时,承担的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由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其中,民事诉讼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实现诉讼目的,依法所进行的活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
三、刑事诉讼法
四、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3.适用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原则
7.回避原则
(二)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调解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主持双方依法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诉讼 活动的一部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2)处分原则。所谓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行使或 放弃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起诉时可自由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 围和依法选择保护方法;二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三是当事人在诉讼: 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依法进行凋解。
(3)支持起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 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原则,支持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支持诉讼的人应当是对受害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 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无权支持起诉;②支持起诉的案件限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 权益引起的争议;③支持起诉以受害人尚未起诉为前提。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①审查的对象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②人民法院的审查,原则上限于合法性问题。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条件是: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等。③审查的结果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价。除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和处罚显失公正的以外,人民法院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变更。
(2)行政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原则。行政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原则,是指禁止行政被告出于诉讼胜负和其他动机,放弃、交换法律赋予的管理职权和诉讼权利的基本准则。3.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
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贵。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互相推诿。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把关,互相制衡,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保证公正准确地开展诉讼活动。
(3)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原则。该原则又称依靠群众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把专门机关的业务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相信群众,尊重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必须加强专门机关的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4)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①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确定被告人有罪;②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必须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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