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选领导基础法律知识:有关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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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6

五、征收与征用

  (一)征收

(二)征用

六、知识产权及其类型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内容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权(版权)和著作邻接权;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杉等。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除竞争者地位权和商誉权外,其他知识产权都具有专有性。所谓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唯一性和不可代替性,

2.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具有唯一性和专有性特征的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即排除后出现的同类客体获得利益。

3.知识产权具有有期性

具有专有性的知氓产权受法律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

(三)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

知识产权制度在于鼓励人们用智力和金钱积极投入到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中,保证其创造物的排他性支配极,进入市场交易,获取相应回报,以利于智力产品的创造者,又造福社会,推动社会发展。(四)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1.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2.著作邻接权

3.两者的区别

(五)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号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即独占)的权利。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六)商标权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2)许可权,是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3)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4)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5)标示权,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6)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须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八、合同自由与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

(3)合同是一种旨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自由

(三)违约责任

在没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约定、债权人过错等法定或约定免责原因的情况下,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是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形态主要是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延迟和不当履行。

违约责任方式就是违约的救济形式。包括:(1)实行履行(2)合同解除(3)损害赔偿.

九、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就其致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三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虽无过错但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民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条件包括:(1)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2)因果关系,指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3)过错,指行为人通过其可非难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等。

一、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

(二)合伙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也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一类经济行为。在中国,金融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是筹集和分配资金的主要渠道。金融法律制度是指由关于金融活动和金融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律制度的总和。金融法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

(二)商业银行法

三、财税法律制度

(一)财政法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等。以下重点介绍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

1.预算法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

2预算。

2.政府采购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二)税法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以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

(1)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劳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类别的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和关税。

(2)所得税,即收益}兑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

(3)财产税,是对拥仃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契税。

(4)特定行为税,是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位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资源税,是对外开发、使用中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巾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影响。

(4)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5)反垄断法的豁免(或称除外、例外)条款。豁免条款是指反垄断法中专门设置的规定某些特定领域、某些特定事项或者某些特定情况F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条款。即反垄断法对这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予以豁免。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规定:

(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4)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5)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疗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8)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10)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五、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作了修正。依据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该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外,农民购买、使川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安全权;(2)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接受教育权;(8)获得尊重权;(9)监督权。

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负的主要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商品或服务的安全保证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身份标明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出具相应凭证、单据的义务;(7)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担保义务;(8)依法定或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 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 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一、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最早出现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业革命时期。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实施以来,对于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1.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的宗旨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法的宗旨

2.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三)就业促进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就业促进的基本原则:就业平等原则;多渠道扩大就业原则;促进就业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四)集体劳动合同

(五)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

1.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纳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2.工时

3.休息休假制度

2007年l 2月7日.国务院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休假15天。并且,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将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10天增加为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

(六)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第六章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工俊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除劳动法以外,还制定了多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公布,2011年12月31日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制定了大量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法概述

1.社会保障法发展历史简况

2.社会保障体系和立法体系

(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予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阶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

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人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人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必要时政府给予补贴。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期限按缴费时间长短分段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医疗保险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缴费率可依情况发展作适当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中支出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该决定对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等特殊情况作了规定。

4.工伤保险

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8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保障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有用人单位均须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这些单位的职工均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黪不同行业的T伤风险情况不同,采用行业之间差别费率,一个行业内又可依情况不同确定若干费率档次。《条例》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作了规定。

(三)社会救济制度

(四)社会福利和优抚制度

1.社会福利

2.社会优抚

四、劳动争议解决

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调解,而调解是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名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通常所称的“一调一裁两审”,且先裁后审。仲裁前置。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该包括四个程序,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前两者为非必经程序,而后两者为必经程序。为了合理地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一裁终局”的规定,即对于特定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除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用人单位不得因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争议金额较少以及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具体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l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家调整人们在开发、运输、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糸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指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包括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伢护法所保护的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可为人类利用的各种物质和能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是维护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法律秩序,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及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和谐发展,造福子孙万代。

(二)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确认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价值、性质、基本特征,并能对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或规则。

1.科学发展的原则

科学发展的原则也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它是科学发展观在环境保护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2.环境问题防治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

环境问题防治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是指环境问题的防治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把综合性的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措施协调地贯穿于环境的开发、利用和改善的过程之中,贯穿于工农业以及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这一原则包括的主要内容:(1)预防为主;(2)综合治理;(3)整体性防治环境问题。

3.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是斥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受益者负担、主管者负责等原则的高度概括。本原则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可以促进社会各方面自觉地保护环境与资源。

4.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改善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参与权,都可参与有关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事务决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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