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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干部2013年法律类笔试试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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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8

1. 【答案】C。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故C选项为正确答案。

2. 【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ll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甲公司没有履行及时通知的法定义务,对乙公司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选D项。

3. 【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还没有对“隐私权”这一概念作出明文规定。

4. 【答案】D。解析: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埋藏物;善意取得等。选项A、B、C为继受取得的方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5. 【答案】C。解析:《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可见选项C为正确答案。

6. 【答案】D。解析:《担保法》第l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可知D项为正确答案。

7. 【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见A项为正确答案。

8. 【答案】D。解析:《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可见选项D不得抵押,C项抵押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在37条规定的禁止之列。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9. 【答案】D。解析:《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选项D为正确答案。

10.【答案】B。解析: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其目的是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撤销要约的效力。选项C非法律规定的概念.可以排除,B项正确。

11.【答案】D。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且公益赠与不允许任意撤销。因此选择D 项。《合同法》第l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2.【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l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正确。

13.【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在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费用是居间人为获得报酬应当支出的成本.政厦选择D项。

14.【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选项A为正确答案。

15.【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选项C为正确答案。

16.【答案】C。解析:《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司见选项C为正确答案。

17.【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可知D项正确。

18.【答案】A。解析: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编纂成文的民法法典(即民法典)。因此A项为正确答案。

19.【答案】A。解析:单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只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选项A正确。

20.【答案】B。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药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答案选B。

21.【答案】B。解析:债的混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合为一个主体,导致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债的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导致债务关系消灭;债的抵销是债的关系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经双方协商在互负债务范围内使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债的解除是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经债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制度。可知A、C、D各项不发生债的主体的变更,B项为正确答案。

22.【答案】B。解析:A项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可排除;在特殊侵权行为中,C、D项采取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故意是唯一免责理由,B项则采用过错推定责任。B项为正确答案。

23.【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程度上不符合第68条第一项严重恶化的要求,可以排除;C项缺少转移财产的目的要件,亦不选;D项非法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不选。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

24.【答案】C。解析:题中乙方附加的条件是未来的,不确定的条件,即若到年底设备有富余则租用合同生效,若无富余则合同不生效。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

25.【答案】C。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可知选项C为正确选项。D项过于笼统.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此时,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故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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