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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3
出现未通过资格审查或自愿放弃面试资格人员的,按照笔试合格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递补人选的资格审查同上。
招考职位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时,按实有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招考职位没有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时,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
面试资格审查时间:2012年5月29日前
2、发布面试公告
参加面试和专业面试(测试)人选确定后,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分别在各市规定的网站和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公告发布后,如有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按实有人员进行面试。
发布面试公告的时间:面试前一个星期。
3、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各市和自治区招录机关要通知进入面试人员通过现场验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前述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资格复审阶段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应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2012年7月31日前仍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者,作为自动放弃录用处理。
面试资格复审的时间:原则上在面试前的3天内或面试当天进行。
4、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分别于2012年6月9日、10日、16日、17日举行。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
面试严格实行考官、考生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点或考场,考生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
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和考生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面试考场。招录机关不得向面试考官提供考生的个人信息。考官按考生面试序号给予评分。考生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如有违反则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有专业面试(测试)的,专业面试(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面试总成绩的30 %。
报考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比例在1∶1以下(含1:1)职位的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当天所在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方为合格。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和紧缺职位,以及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公安专业的人员,其面试合格成绩可在当天所在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
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应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面试成绩。
四、体检和考察
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除外)。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应从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由招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一)体检
体检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具体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我区转发的《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招录机关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原则上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8号)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免缴体检费用,费用由招录机关负责。
(二)考察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体检和考察时间: 2012年7月底前。
五、公示和录用审批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单位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或各市规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应暂缓审批,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拟录用人员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不再递补录用对象。
进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环节的报考人员因故自愿放弃的,应在接到面试、体检通知或考察、公示后的2日内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作随意放弃考录资格处理。招录机关将随意放弃考录资格人员名单及时报告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示时间:2012年8月中旬前。
录用审批时间:2012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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