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对仲裁机构立法 理事会机制取代事业单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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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2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仲裁员陈锡康表示,华南国仲实行的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是中国仲裁机构改革的创新之举,对国内仲裁机构改革将有引领作用。

《规定》明确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并重的管理体制,理事会由法律界和工商界知名人士组成。这些制度性安排,可以防止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同时防止内部人控制,保障仲裁机构的公益性和仲裁庭办案的独立性。

尽管仲裁机构以法定机构的模式管理,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很常见,但在中国内地出现尚属首次。这与以往的管理方式有何不同?华南国仲相关工作人员对本报说,以前是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人事管理、薪酬制度、重大事项等均由主管政府部门决定,现在市政府通过立法授权理事会,由社会化的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是独立的组织。

中国平安(39.78,-0.02,-0.05%)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律师姚军对本报表示,法人治理的结构与以往仲裁机构行政管理的方式不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开,保证了机构的独立性,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国企业走进来过程中纠纷的解决都非常重要。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郭晓文表示,改革后,要敢于把做成远东权威的仲裁中心作为发展愿景,立足前海,加强与香港法律界的合作和交流,促进前海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香港人士可多角色参与

如果说,以前香港法律界进入内地执业有限制的话,华南国仲(深圳仲裁院)依托前海而进行的改革,消除了香港仲裁界进入前海执业的障碍,在粤港法律界对接方面开创了新的局面。

华南国仲秘书长刘晓春表示,香港人士可以以多种角色参与华南国仲的专业事务,一是作为理事,在理事会中发挥决策作用。目前11名理事中4名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是作为仲裁员,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华南国仲的新名册中,香港仲裁员有53人,在香港或深圳前海审理仲裁案件。

三是作为代理人,新规则明确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律师在内的人士可以担任代理人。

四是作为专家证人。过去30年,华南国仲就有不少案件适用香港法和外国法,已有一些香港律师在华南国仲担任专家证人。随着前海的发展,会有更多的香港律师以专家证人的角色出现在华南国仲。

五是作为调解专家。2009年华南国仲与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合作建立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建立了“香港调解+深圳裁决”的跨境纠纷ADR机制。这次新规则明确了独立调解机构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业务安排,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解决纠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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