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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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4.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常纪文说,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根据新修法律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此外,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修法律还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责。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标签:申论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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