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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国考最新时事: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打制售假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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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通过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适用法律问题,有利于统一、规范司法行为,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药品市场健康发展。”韩耀元说。

七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共十七条,首先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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