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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备考指导:常见公文的几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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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九忌不可出现语病。各种语病在公文标题中都有可能出现,比如搭配不当,语序不当,成分残缺,成分多余,句式杂糅等,应运用语法、修辞、逻辑知识加以改正。如:《××学校关于加快发展本校彩色印刷品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这个标题动宾搭配失当,文种使用不当:“加快发展”的宾语应是“彩色印刷品生产”而不能是“若干措施”;若文件内容有“决定采取以下措施”等语,应将“通知”改为“决定”。《××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保卫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这个标题有多项错误:一是动宾搭配不当,“加强”的宾语应是“保卫工作”而不能是‘若干问题”;二是“若干问题”不能限定“试行意见”;三是“意见”属于导向性和参考性文书,不具有强制性,在“意见”之前再加上“试行”实属多余。

十忌不可随意省略或错用介词“关于”。介词“关于”在标题中不可滥用,也不可随意省略,而且位置必须正确。如(举例)《××局优先提高办公室生活待遇的通知》,缺少“关于”,应在“××局”后加上“关于”;《关于××市财政局向××市物价局联系临时住房问题的函》,“关于”位置不当,应将“关于”移至“财政局”后。“关于”滥用主要表现在层层转发的公文标题中,如《××关于转发××关于××的通知》,前面的“关于”可省略,因发文机关是“转发”这一动作的施事者,省略“关于”不会产生歧义。但在两个“关于”相距较远且不大拗口的情况下,则以不省略为好。

十一忌不可滥用或错用标点符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符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中赘加或错用标点符号的问题一直比较严重。其主要表现,一是批转(转发、发布)法规、规章,不用书名号而错用引号,如《××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通知》,应把引号改为书名号;二是批转、转发或批复非法规性公文(如请示、报告、意见等),滥用书名号,如《××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经委〈关于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意见”不属于法规,应去掉书名符号;三是不必使用其他标点符号而随意使用,如《××县劳动局关于推荐订购企业二、三级人员定额定员方法讲座录像片的函》,其中的顿号不能使用;四是标点符号标错位置,如《××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应改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十二忌不可不讲究文字排列。标题排列要对称、美观,除字数较少的一行字标题外,两行以上的可排成宝塔形,也可排成长短一致的双平行形或三平行形。在转行时,不要把人名、地名、机关名称等专用名词拆开。许多公文标题在文字排列上很不讲究,主要病误是未能尽量保持词或词组的完整性以及字数搭配上的匀称。有的将一个合成词拆开排成两行,有的行与行字数相差悬殊,有的因排列不当造成错误语意等等。

(二)汉字的使用规范。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律,二倍体,四书五经,五四运动,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期间不能用顿号“、”隔开,如,三五天,两三人,十之八九不能写成三、五天,两、三人,十之八、九。

3、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的数字要求使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言。如五四运动,“一二•九”运动,“九一三”事件。

4、概数、约数数字的书写。概率(或模糊)数字在文件中出现,应当模糊一头,而不能模糊两头。如,近百人或百人左右,不能写或“近百人左右”;80%以上或接近80%,不能写成“接近80%以上”等。

5、文章标题序号标写问题。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规定,文件标题序号标写采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混合使用的编排方式,其标准格式是,第一层为“一、”,第层二“(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6、关于语序的问题。句子中使用的定语、状语等中心词修饰不当,容易产生语义混乱。如“今天,我们学了两个国务院文件”,这里用“两个”修饰国务院显然是不对的,国务院只有一个,修饰的应该是文件,应改为“今天,我们学习了国务院的两个文件。”常见的还有“原国务院总理朱容基参加了座谈会。”此处,“原”修饰的应该是“总理”,国务院没有原来和现在之分,应改为“国务院原总理朱容基参加了座谈会”。

同时,还有主体变化,侧重点相应转移。

(三)引用规范。

常见的引用病误,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引用不规范。例如,有一份通知的开头是:“根据市委(2004)6号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公文中如涉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必须注意写其全称或规范性简称,不能随意裁剪。例如,我们经常碰见的行政执法中会用到法律、法规,如行政起诉方面的,此时不能用口语里的“根据《行诉法》第某条,”而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我国《行政诉讼法》。

2、引用不准确。不能因为文件标题较长,在引用时就滥行省略,以免影响其准确性。

3、引用不得体。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其一是所因内容与上下文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凑,给人以不协调感。例如有一篇题为《在改革中探索发展县办工业的新路子》的调查报告,其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我市十个县办工业是在原来手工业社的基础上,在大跃进和大办农业时期,围绕为农业服务这个中心,用土法上马、因陋就简的方法发展起来的。毛泽东同志指出:没有什么困难可以阻碍人的前进,只要奋斗,加以坚持,困难就赶跑了……”此例所引毛泽东同志的指示,目的在于说明该市十个县办工业克服困难、艰苦创业的斗争精神,但与上下文意不连贯,引用是多余的,应将其删掉。

其二是引用有损公文的庄严风格。例如《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贪污问题的通报》中有一段文字:“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克己奉公,用人民给的权力,忠实地为人民创业造福。而××相反,他无视党纪国法,采用多种手段,与人合伙贪污人民币×万元,真可谓电线杆上绑鸡毛—掸(胆)子不小。”此引用歇后语与通报文体的性质要求不协调,有损于该文体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应将其删掉。

4、引用无序。公文中涉及对有关公文或经典著作的版次、卷次、页数、法律、法规条款项目等的引用,一定要注意顺序。譬如刚才讲的引用有关公文或文件的注意事项。又如对版次、卷次、页数的引用,如引用《邓小平文选》的某段话,应标注为(《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39页)。再如,对法律条款的引用,应是“条、款、项”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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