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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
【通知规定】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背景】目前,各地准生证的办理,不仅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等基本人口信息证明,最关键的是还需要一份婚育情况证明。对于流动人口来说,一般需要到户籍或档案所在地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的还需要工作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等。不少“准爸妈”,生育前需要辗转多个城市,户籍所在地、档案所在地或居住地,都不能为其开具相关的婚育证明。怀孕数月的妻子,只能和丈夫一起辗转奔波,为自己的孩子落地,求一份盖着诸多公章的婚育证明。
【解读】翟振武:准生证仅仅是一个服务证明,不应因为一些公章没盖上或证明开不出来,就成为孩子降生的阻拦。准生证上登记的相关信息,便于孩子降生后,办理“入户”等手续,但不是唯一的“证明”。是否存在超生等违规情况,在孩子落户时,户籍所在地还要根据当地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证。因此,依据当事人承诺,居住地计生部门可以为其办理准生证,可以通过在证内注明“婚育信息有缺失”等具体措施,协助育龄夫妇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在为孩子落户时,查证相关信息。
3 办准生证流程须全部公开
【通知规定】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
【背景】几乎没人能说清楚,办理准生证,具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跑多少个部门,经过多少道关。每个区县,甚至每个街道对办证的材料要求、办理程序可能都不一样,别人的办证经历只能参考,却无法照搬。
4 准生证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通知规定】在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证。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
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背景】办理准生证,要跑多个政府部门,对于流动育龄夫妻来说,甚至多个省、市、区、县,每个部门要求不同,因此,在工作居住地准备的材料,可能不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妻子户籍所在地开具的证明,丈夫的户籍所在地认为不行等情况,都要打回重来。这给流动育龄夫妻,特别是怀孕中的“准妈妈”,带来了极大的烦扰。
《首都之窗》政策咨询网站显示,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女方单位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专家观点
“新规体现计生服务人性化转变”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认为,该通知下发,体现了我国人口计生服务人性化的转变。
此前,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繁琐、不透明,特别是对流动人口,为证明自己的婚育情况,需要在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之间来回折腾,浪费了交通资源和人力成本。
国家人口计生委此前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显示,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
翟振武说,如果所有流动人口在生育时,都要回原籍办理“准生证”,势必造成社会成本、家庭成本的极大浪费。而且,目前国家的人口计生政策,并不是阻拦孩子生下来,而是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进行处罚。因此,“准生证”只能理解为一个生育服务证明,不应与孩子是否能够生下来,或孩子能否“上户口”挂钩。计生部门必须尽快转变职能,变管理、监督为人性化的服务,尽可能方便育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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