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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警惕客运交通“挂靠经营”成大型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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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6

难以清理的挂靠关系

挂靠经营伴随着道路运输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不断推广,客观上存在,主观上需要,是道路运输业不得不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长期以来,被挂单位给挂靠者“三借三代”:代开统一发票、代为建账,代征国家税收,给挂靠者借用本单位介绍信、空白合同书、银行账号。挂靠者给被挂单位缴纳管理费。被挂单位与挂靠者形成“产权归你、牌子给你、经营由你;规费交我、收益有我”的“三你两我”关系。

对于“挂靠经营”的性质,在现阶段仍有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选择挂靠或承包经营,是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是合法的。有观点认为,挂靠的车辆非运输企业所有,驾驶员与运输企业不存在聘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挂靠经营”是非法的。

实际上,无论是行业管理部门还是运输企业,既得益于挂靠经营,也为挂靠经营所累。客观上,这种经营方式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存在价值,在运输市场初步放开、谋求更大发展的阶段,它曾使企业休养生息,对企业度过困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满足了落后地区迅速发展客货运、方便群众出行的需求。而目前,这种体制已经使行业管理难度增加,企业实现集约化阻力重重。当运输成本上升、经营环境变化影响到挂靠车主的利益时,他们往往结成联盟,动辄与政府叫板,与挂靠企业较真。

近来,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已经做出了清理挂靠的安排,但相关配套政策、具体操作措施不明确,造成挂靠企业普遍存在坐等政策的现象。另一方面,清挂后的车辆及线路经营权处置问题矛盾突出。清理客运挂靠必然涉及挂靠车辆的处置,有的企业全是挂靠车辆,如果全部收购,企业难以筹集巨资,若车辆全部脱离,企业又成了空壳。

2008年,重庆市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意见》,要求“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化经营”,但由于推选公司化经营涉及的客运线路众多,牵涉面广,利益主体复杂,矛盾突出,推行难度极大。

企业“只取利不担责”现状亟待扭转

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企业普遍存在挂靠经营方式。有的运输企业表面上是公司化管理,实际却是松散的利益联合体。对此,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说,在我国道路运输系统中,挂靠经营的弊端在于企业对挂靠经营者只是索取利益,而没有承担责任,也没有依靠企业自身的优势规范个体经营者行为。当发生事故和不诚信违法行为的时候,企业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样的经营应当整顿和纠正。

当前亟须对挂靠经营的合法性予以明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监督处处长李望斌认为,如果认定“挂靠经营”属于非法,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加强审查,在许可后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有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则按规定收回许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依刑法论处。如果认定“挂靠经营”是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那么运输企业必须对在其名下挂靠经营的车辆和驾驶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专家建议,当务之急是采用收购与股份制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尽快取消车辆挂靠经营。对挂靠车辆,实际线路经营权为公司所有的,实行收购;实际线路经营权为个体经营者所有的,可采用一条线路或多条线路的车打捆入股的方式组建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子公司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但利润独立核算,风险独立承担。运输企业只有通过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才能赢得市场,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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