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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5
全省86.2万家企业、4573万自然人有了公共信用档案
执行失信信息发布后,信用惩戒的威力开始显现。因有不良记录,信用等级下降,有的建筑企业在重点工程招标中失去了投标资格,有的当事人在向银行贷款时被拒绝。如浙江省某知名上市公司,由于征信平台记录了其失信信息而在建筑企业资质认定上受到限制,便通过主动履行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了10余件案件,涉及金额2300余万元。
据浙江省信用中心统计,今年以来浙江省有66家参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企业主动履行案件236件,标的金额1.39亿元。
浙江省高院将进一步加强对“老赖”失信信息的应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老赖”保持警惕。在实际应用中,逐步将执行失信信息纳入公安、金融、工商、国土、建设、税务、电信等部门的相关征信系统,使“老赖”们寸步难行,因失信而付出代价。
金平强表示,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和综合治理体系的完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成本会越来越大,“老赖”不但要承担罚款、拘留等民事法律责任,还会在政治、经济、名誉方面遭受损失,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信用中心主任王宁江说,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信息,与浙江省工商、质量、税务等30余个省级部门和系统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监管信息一起,构成了全省86.2万家企业较为完整的企业公共信用档案;与浙江省公安、教育、司法等10余个省级部门和系统提供的个人公共信用监管信息一起,构成了浙江省4573万自然人的个人公共信用档案。
王宁江说,目前浙江省信用平台已在公安、税务、海关等29个政府部门,进出口、电子商务、信贷、企业上市等领域开展了应用,初步形成了信用联防奖惩机制,这样的机制对配合浙江省法院开展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解决执行难,根本途径在于建立征信体系
在论及执行难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系时,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说:“由于社会‘重诚信、守信用’的法治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法院裁判后,大多数当事人还不会自动履行。要真正解决执行难问题,还是要尽快建立起中国特色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制度,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制度制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聂纵认为,信用是一种社会自我管理体系,一旦形成良性循环,就能使得公权力无需更多介入公民生活,而只是成为公平的裁判者。由于征信体系的缺失,迫使公权力介入,使得公权机关不堪重负,同时也带来权力寻租,导致****,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当前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信用体系薄弱是集中体现。从现实来看,当前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信用体系建设各自为政,整合不够,共享薄弱,未产生“品牌效应”。比如执行失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目前也只有部分法院实现了与人民银行、工商局的信息共享,要建构对被执行人全方位的信用惩戒机制还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其次是法律薄弱,公众意识不够。发达国家对于信用的法律非常完善和严厉,而我国迄今没有相应的法律,去年10月份国务院出台征信条例,但还是个征求意见稿,立法上必须加强。
再次是失信惩戒太弱。发达国家是“无信用、不可活”,而我们的失信行为还没有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对失信行为自发的市场惩戒机制还没有形成。一方面由于失信惩戒力低,能够用小成本获取大收益,势必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也势必导致执行难案件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信用缺失,法院无法掌握被执行人的信息,也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齐奇提出,应该让失信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才能建立信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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