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考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面试公告

编辑:sx_songjm

2016-01-25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6国考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面试公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名单(附件1)的考生于2016年1月22日16时前打电话确认是否参加面试。

1.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机关确认电话:

010-66176685,83086602(传真)

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确认电话:

010-63097335、63097400(兼传真)

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确认电话:

025-84665985(兼传真)

放弃面试者请填写《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声明》(附件2),经本人签名,于1月22日前传真至招考机关。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二、提交材料

请考生于2016年1月27日之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复印件按照顺序整理后邮寄我单位接受资格复审(地址附后)。信封注明“公务员面试有关材料”,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应届毕业生)或工作证(社会在职人员,如没有可用证明代替)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1份,贴好照片(近一年内1寸免冠彩照,另附同底片一寸彩照1张)。要求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2016年度公务员考录考生基本情况表(附件3,正反面打印)。

5.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其他所报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专业方向证明的复印件。

6.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7. 报考要求具有相关工作经历职位的考生,需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与所报考职位要求相符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

8.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成绩单的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附件4),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在体检或考察时提供。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的复印件(附件5),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逾期未邮寄上述材料的考生视为放弃面试资格。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三、面试安排

报考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机关、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考生分别安排面试。

(一)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机关职位

面试时间:2月25、26日

面试地点: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邮编100032)

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月24日上午9:00报到,进行资格复审和身份确认,并领取面试具体事宜通知。同时公布非通用语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安排。未参加资格复审者,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职位

面试时间:2月27日至29日

面试地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邮编100031)

地    址:北京市故宫西华门内

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 2月25日上午9:00报到,进行资格复审和身份确认,并领取面试具体事宜通知。未参加资格复审者,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职位

面试时间: 2月27、28日

面试地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09号(邮编210016)

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月26日上午8:30报到,进行资格复审和身份确认,并领取面试具体事宜通知。未参加资格复审者,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无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综合成绩(有专业科目考试)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35%+专业科目考试成绩×15%

对参加面试人员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人选按照与录用职位1:1的比例确定。

五、注意事项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面试或考察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请广大考生近期务必保持手机或电话畅通。如报名时的联系方式有变动,请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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