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qinh
2011-01-07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9.成立、设立、变更、清算与终止
(1)成立与设立: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活动+设立登记(生效要件)=法人成立(同时获得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
在完成设立登记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
设立中法人的营业行为无效,各个设立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视为合伙关系)
法人成立后,成立前的设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受(同一体说);
法人如果没有成立,设立失败,则设立行为还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设立人的过错导致损失,成立后的法人可以要求设立人赔偿
(2)变更、分立与合并: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更决定(已经生效)+登记(对抗要件)=对抗第三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登记,但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分立的种类
①A→A、B;(派生分立)
②A→B、C;(新设分立)
合并的种类
①A、B→A(兼并、吸收合并);
②A、B→C(新设合并);
分立与合并导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为债权债务有人承担
(3)终止与注销:清算法人与清算组织
终止事由出现+清算(必经程序)+注销登记(生效要件)=法人终止
假如解散了、撤消了,在清算阶段,没有办注销登记,营业资格丧失,但法人资格仍存在。作为清算法人可以进行为了清算的处分活动,但不能继续营业(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的分离制度)。
标签:公共基础知识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