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法人(5)

编辑:qinh

2011-01-07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9.成立、设立、变更、清算与终止

(1)成立与设立: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活动+设立登记(生效要件)=法人成立(同时获得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

在完成设立登记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

设立中法人的营业行为无效,各个设立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视为合伙关系)

法人成立后,成立前的设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受(同一体说);

法人如果没有成立,设立失败,则设立行为还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设立人的过错导致损失,成立后的法人可以要求设立人赔偿

(2)变更、分立与合并: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更决定(已经生效)+登记(对抗要件)=对抗第三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登记,但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分立的种类

①A→A、B;(派生分立)

②A→B、C;(新设分立)

合并的种类

①A、B→A(兼并、吸收合并);

②A、B→C(新设合并);

分立与合并导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为债权债务有人承担

(3)终止与注销:清算法人与清算组织

终止事由出现+清算(必经程序)+注销登记(生效要件)=法人终止

假如解散了、撤消了,在清算阶段,没有办注销登记,营业资格丧失,但法人资格仍存在。作为清算法人可以进行为了清算的处分活动,但不能继续营业(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的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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