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法人(1)

编辑:qinh

2011-01-07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1.三个特征:――以有限责任为核心

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2.法人分类:以营利为核心

①我国的分类(以是否营利来分):

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股份)、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权利、行政、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法人)

②大陆法系的分类(先以职能来分):

公法人:相当于我国的机关法人

私法人:按组成因素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有股东(法人成员)和工作人员;财团法人只有工作人员(如寺庙里的和尚)

私法人:按是否营利分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

营利法人:不仅指从事营利活动,且需要将盈利进行分配给投资人

财团法人没有投资人,因此财团法人都是公益性法人,也当然没有意思机关(权利机关)

③外国法上的“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中国的“社会团体法人”相去甚远。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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