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海行测备考:法律常识梳理之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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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2

A.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B.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C.刘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D.赵某,30岁,醉酒驾车撞死路人

【解析】A选项构成正当防卫,B选项构成紧急避险,都不构成犯罪,在下文中将有详细介绍。C选项刘某未满14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不构成犯罪。D选项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撞死路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2)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①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中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行为可能危害社会并持放任、无所谓态度的是间接故意。

②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其中已经预见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③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关键在于意志因素。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并不反对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明确希望避免结果发生。

【例2】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

【解析】甲明知丙分食有毒饭菜会发生死亡后果,却没有阻止,可见其对丙死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4)犯罪客观方面——行为

①作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危害行为;

②不作为: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能够实行而不实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业务要求;使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

【例3】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D.不构成犯罪

【解析】孙某带邻家小孩进入危险区域,便负有将其安全带出的义务,且孙某独自狩猎,证明他有能力找到小孩,但其明知山林极具危险而放任不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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