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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9
户籍制度限制了人自由选择居住的权利,早已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国家对于户籍制度的改革一直在继续,而改革趋势也越来越紧迫。而居住证只是改革道路中的一个中转站,它主要行使的是登记的功能,而非与户籍相似的管制功能。
[措施]
居住证制度没有理由裹足不前,可行的办法就是进一步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将其转移到居住证上,杜绝重新设置苛刻的享有资格,真正削低户籍门槛,提高居住保障。
推行城市居住证制度,要把解决农民工进城问题作为推行居住证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真正突破户籍制度改革。
一是由国务院统一制订《城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统一明确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基本标准和内容,重点在沿海等劳动力输入地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二是,明确界定居住证性质为“对当地享有正常工作,符合一定条件的现有流动人口给予基本保障”,降低准入门槛标准,规定有正常工作岗位并有一定就业年限就可准入,废除关于高学历和拥有商品房产权等标准条件设置,以便长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能取得申办居住证资格。
三是,要确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当地户籍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最低基本社会保障内容,如:享受就业服务、培训;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执照;享受子女就学、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房入住资格等。
强化居住证改革,就是要弥合流动人口与城市的双重割裂。
一是公民权利与户籍限制的分割。
二是所定居城市与所享受社会福利的断裂。补足欠账,一方面是拿出更多的公共财政补贴居住证,另一方面是开放居住证的适用范围,不要再作封闭,更不要继户籍之后再次设置同样性质的新障碍。
推行居住证制度,应该注重对流动人口实实在在的保护与服务,这就需要解决流动人口的制度性问题。
一是教材的地区分割性特点,使流动人口子女不得不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因此,需要城市对流动人口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和高考政策的开放。对于绝大多数城市来说,初中、高中毕业生的数量已经下滑,城市原有的教育资源完全可以与流动人口子女共享。
二是对流动人口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开放。如果没有住房,流动人口就不得不在城乡接合部寻找住处。而城乡接合部的城市公共资源,像教育和医疗资源等都很薄弱。这就将城乡差距变相带入城市,形成新的二元差距,流动人口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三是现在的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实质上解决的是城市的劳动力所需,流动人口并没有被视为具有同等社会地位的政治主体。流动人口对城市的管理、资源配置、选举等都难以参与,如果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保障,流动人口就永远被视为二等公民。因此,需要城市对流动人口政治权利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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