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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6
这场诉讼,新浪公司并未出庭应诉。另一位被告微梦创科公司称,“原告主张的事实属实,虽有公证书证明,但我公司在未接到正式通知之前无法进行删除的工作,我公司在最快的时间内删除了相关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友的跟贴中很多存在对原告孙健批评、辱骂的字句直接导致了其名誉的降低,构成了对原告孙健的名誉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复制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电子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出现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立即删除或停止传播”。而微梦创科公司曾删除部分帖子,但仍有大部分帖子并未删除,致使对孙健进行侮辱的帖子在新浪微博网上留存达几个月,降低了孙健的社会评价。
12月2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微梦创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在其新浪微博上包含对原告孙健进行侮辱等侵权内容的评论,并在其新浪微博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一周,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以及经济损失。
新浪微博可委托第三方建立争议解决机构
在判决书中,并未提及对新浪微博中侵犯孙健“名誉权”的具体评论内容,但这不影响一些网民就此发声表示质疑。
有网友表示,微博用户的评论和转发内容属于个人的言论自由,不能只允许称赞同意的话存在,言论自由包括谩骂,微博管理者无权进行删除。
“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只是个运营商,本身的判断和理解能力都是有限的,把它的判断和决定作为维护民事权利的一个主要手段,这个对它的法律责任、风险压力太大。”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教授薛虹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法院,没法采取措施进行听证、质证,它只能做最表面的比对。
薛虹表示,把不合适的信息直接删了,把网友账户封了,赶出微博,这样就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实体正义。但另一方面,假设某网友真的发表不当言论,他却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没有陈述理由,双方也没有真正的辩论。
“没有走这样一个程序,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投诉方的合法权利?”薛虹说,这时,作为第三方的新浪微博直接删除他人信息,就缺乏公信力。
薛虹认为,从长远角度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社会监督或是政府支持下建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投诉处理机制,由第三方相对独立的机构来处理,可以调解、仲裁,也可以双方进行谈判。
她举例说,新浪微博可以委托第三方,建立争议解决机构,由专家、专职人员进行判断,或协助双方进行谈判、调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新浪微博的技术人员来判断。
至于言论自由与侮辱诽谤的界限,薛虹坦言,“这是个法律的难题”。
薛虹表示,在民事纠纷领域内,一些言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构成对别人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这些都不是单凭被投诉的一份信息就可以判断的,这取决于证据。
“我们一般推定言论自由优先,就是公民有表达的自由。”薛虹说,如果你要证明某个言论的表达构成了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侵犯,应该承担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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