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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三大考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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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诸如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某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即使在期间届满后收到也不算过期。比如:在9月16日收到判决书,那么只要在10月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即可,因为上诉期间从收到判决书第2日计算,15日的上诉期届满本应是10月1日,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日,10月8日就应该是上诉期间届满日,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上诉期间提出了上诉。

例41981年1月1日晚张某被人袭击打成重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于1999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人是李某。这时张某要得到法律保护,应当在()前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

A.1982年1月1日

B.2000年6月30日

C.2001年1月1日

D.2001年6月30日

答案:B

【解析】本题中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是个陷阱。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即从1981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最后的截至日期应当是2001年的1月1日。但是本案中涉及的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且“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当包括知道“加害事实”和“加害人”两个方面。因此1年的起算点为1999年的6月30日,最后的截至日就是2000年的6月30日,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所以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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