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qinh
2011-01-04
警察在刑事执法中被暴力攻击,如果攻击者是正在进行暴力犯罪的嫌疑人,或者作案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理直气壮地进正当防卫。然而,警察在管理交通秩序,治安检查、整顿,以及调解民事纠纷等一般的执法活动中,被对方暴力攻击,而攻击者一般都是“普通群众”,而且攻击大多是借用拳脚、棍棒等一般手段,我们的警察只能“打不还手”了。因为警察与这类“法盲群众”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警察应当忍让,被打就不能还手。
2003年12月16日,南京市一名警察在交通执勤,纠正一名交通违法者时,遭到对方百般辱骂和野蛮撕打。但他依然举动文明,坚持向对方敬了120多个礼。这位警察坚持“打不还手”,获得了周围群众的一片赞扬,有人说:“这警察没打人,是个好警察。”事后,市公安局领导到医院看望了这位警察,还号召全市民警向他学习。有记者报道说,这种“打不还手”就是一种人性化执法。如果这位民警当时还手自卫,就是错误的,可能还会受到处分。
然而,许多人认为,保护警察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为了保护警察个人权益,而且是保护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所代表的法律权威,保护警察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
(一)对警察执法的保护是维护警察执法尊严
法治国家中,法律赋予警察权力,对违反公共法律秩序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以保证国家社会的安定。法治理念下,个人必须服从执行的公务的警察,因为警察虽然由个人担任,但在执行公务时,他已进入到法律程序,代表国家威严。服从警察并非服从个人,而是服从于国家法律;反过来,对执行公务警察的蔑视、攻击,也不再是蔑视、攻击个人,实际上是蔑视法律威严。因此,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不仅维护警察本身,而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二)对警察执法的保护是恢复公共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
警察行政是最主要的干预行政,目的在于依法惩戒违法人员,以恢复被损害的公共法律秩序。因此,警察执法时,法律赋予其相关的实体权力来实现这目的:如特定情况的处置、检查权、处罚权等等。如果警察执法时,任何人可以藐视这些权力的话,那么警察的执法目的——恢复受损害的公共法律秩序就不能达到。如交通警察为疏导混乱的交通发出种种疏导指令,如果没有人听从,那么交通秩序就无从恢复。
(三)对警察提供执法保护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警察执法,背后是公共利益。有人认为,警察是人民的警察,因此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其实,个人挨打挨骂事小,但警察执行公务是在采取行动维护公共利益,放纵对警察打骂的结果阻扰了维护公益的行动,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的公益,而非警察个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的侵害行为进行惩戒,那么就会煽动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其结果将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起到无可估量的损害。对警察执法进行保护,实乃出于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
(四)对警察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是警察权的性质所决定
对警察执法应当提供保护,而且应当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即比普通的公务员执行职务提供更强的法律保护。因为警察权是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行的强制力量。警察权是国家强制力量的直接运用,对警察执法的抗拒就是以个人强力对抗国家强力,其危害性比其他妨害公务严重得多。也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对于对抗警察执法行为都规定了比对抗普通公务员执法更严厉得多的处罚,有的国家为此还专门规定了“袭警罪”。
警察执法保护就是对各种干扰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法律惩戒,以保障警察顺利履责。也即对扰警、袭警、恶意投诉等妨害警察执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同时允许警察在遭受人身侵害时依法进行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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