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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9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基本方针,是我国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指在防治公安第一客体和维护公安第二客体中,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去开展各项保障国家安全系数、维护社会治安的专业工作;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工作。在结合中,双方共同作用,形成合力。
(二)公安工作基本方针是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主导的方面是公安机关。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双方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的结合。人民群众需要公安机关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公安机关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援和配合。因此,良好的结合关系应建立在双方都自觉的基础上。公安机关是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在双方结合中处于主导方面。公安机关与广大群众结合得好不好。,主要责任在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方面。
二、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一)宣传组织群众,帮助群众掌握法律和政策,将群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二)把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专业工作之中。
在公安专业活动中开展群众工作需注意:
1、依靠基层党政领导,取得他们的重视和支持。
2、依靠治安积极分子,通过他们带动和动员群众进行防治工作。
3、严格按政策、法律办事,并制定本专业的规章制度,使本专业的群众工作规范化。
4、保护治安积极分子的积极性,关心群众的疾苦。对症下药地解决群众的具体思想或实际问题,切不可简单急躁。
5、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决不可干扰群众的正常生活,损害群众利益,侵犯公民权利。
6、不要把只限于公安机关行使的职权和工作手段交给群众使用。
(三)治安工作社会化
治安工作社会化,就是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自觉承担治安责任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制系统。
治安工作社会化是人民群众在治安方面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事务的一个必然趋势。
实现治安工作社会化,应做好以下工作:
1、发展群众性治安工作的契约化。
2、发展群众性治安工作的自治化。
3、发展群众性治安工作的责任化。
4、发展群众性治安工作的职业化。
(四)警民结合形式多样化
(五)保安科技群众化
(六)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
(七)开展公共关系工作。
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
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这是中国公安工作的总的指导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公安工作处理好两个最有决定意义的政治关系,一是与党的领导关系,一是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解决好这两个关系,上靠党的正确领导,下靠人民积极支持,公安工作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四、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把公安群众工作置于战略地位上。
(一)要把公安群众工作作为各项公安专业工作的基础工作,当成做好专业工作的基本立足点,把群众路线纳入各专业工作的方针之中。
(二)要把坚持群众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政策、加强公安法制的过程之中,做到从群众利益出发,依靠人民群众,教育引导群众。
(三)要把加强群众工作摆上领导工作的重要议程。
(四)加强公安群众工作系统的建设。
(五)开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群众工作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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