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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9
(三) 警察起源的一般规律
1.警察的产生是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才逐渐产生的。
警察的产生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复杂的、渐进的历史过程。从无警察的原始社会到有警察的奴隶社会,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相当于父系氏族时期。所以,警察的出现是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最终确立是同步完成的。
2.警察的产生其职能是与军事、司法、行政等合在一起的。
警察是逐渐产生的,这并不是说逐渐产生了执行警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它是与执行军事、司法、行政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一起产生的。也就是说,新产生的警察机构和人员,也是新产生 的司法或行政机构和人员。是一个机构和人员的多方面的任务。
3.警察的产生是与法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的。
习惯法或成文法,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法律,所以,法律产生的同时必须随着一种强制力量的产生,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警察就是国家中重要的强制力量之一。
综上所述,警察行为与国家的产生有着同样的条件。当国家存在的历史条件消灭了,国家消亡之际,现在意义上的警察也将随之消亡。
二、警察的概念
(一) 警察的词意。
在我国古字的含意上,先事戒备谓之“警”,见微知着谓之“察”。
如:玄高劳军的故事谓“警”;
吕不韦编写的《吕氏春秋》中的讽谏秦王变法的〈〈察今〉〉,孟子的“明察可见秋毫之末”
从对付违法犯罪的职能上应用“警察”,系指“警之在前,察之于后”。
“警”与“察”二字合用,较早见于〈宋史〉和〈金史〉。〈金史·百官志〉“诸京警巡院……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这里的“警察”是检察、监察的意思。
英语“police”,自近代警察行政建立以后,则专指国家内务行政中的以强制力量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
我国清朝末年,日本人向中国介绍西方警政时,将“police”译为“警察”。
(二) 警察的概念
从多种角度来看,“警察”有以下的概念系列:
第一, 警察,作为社会力量,系指警察机关或警察人员。作为警察力量涵义上的警察概念,指的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所设置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第二, 警察,作为社会作用,系指“警察作用”。社会作用涵义上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是国家依据法律以强制手段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的行政作用。
第三, 警察,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来看,警察系指“警察行为”,作为警察行为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即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以强制性实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国家奖励“见义勇为”是因为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的统治需要,是一种实际上的警察行为。
以上三种不同角度的“警察”涵义,均有其科学性。作为“警察行为”涵义的警察概念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可以作为警察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1.警察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警察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行统治与管理。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的政策与法律表现出来。
西方国家强调警察要服从法律、维护法律,但实际上它的法律也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吐温的耶普耶普岛的“金喇叭”,白宫游说集团,院外游说集团所造成的两岸状况——〈与台湾关系法〉和同时保持与中国的接触,克林顿、小布什的政策变化和私下解释。
2.警察综合地体现了行政的、刑事的和武装的作用。
3.警察依靠实力性强制手段。各种司法与管理的行为中都有种种强制手段,但他们主要是通过“意思表示”实现的。警察则不仅如此,它更有可以依法实施人身强制的实力手段,足以克服“意思表示”的强制遇到的任何反抗。将强制性实力集中于警察行为,是控警政的一个进步,可以防止国家的其他部门滥用人身强制实力手段。
老百姓的“虎皮”之说表明对警察的又恨又怕的心态。同时说明不仅是与个人,而是与一个集团,一个有“现狠”的团体相对抗。法律给予公安机关四类十四项权力。
“意思表示”表明它也是有力量的或有力量后盾的机关。但是,这只是可能性的后果,它的强制性要通过其他部门的强制性来表示。
“实力性”表明它的强制是现实性的。如人犯逃跑时,不听警告的,可以开枪。而税务部门则不能。如果发生冲突,税务部门是正当防卫,公安部门则是职责行为。
关于这一点,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曾有过“三等功”和“三年刑”之说。北京铁路公安的一位同志曾引发过一次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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