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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六节:警察刑事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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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3、拘留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二)逮捕权

逮捕,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运用时应当注意“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

1、批准、决定或者执行逮捕的机关。由于逮捕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利,所以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有权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的机关,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在我国有权决定或批准逮捕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只在自侦案件中行使决定逮捕权,而人民法院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发生有关决定逮捕人犯的问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未逮捕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时,可以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发现情况严重够逮捕条件并且必须逮捕的。

2、逮捕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人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先决条件和基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在罪行轻重程度方面的界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进行衡量,分析研究其罪行能否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3、逮捕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拘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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