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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五、案例分析题
45.[参考答案](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外,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是否也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法虽未直接规定,但是应当认为,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这就意味着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代位继承不受辈分限制。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同样是晚辈直系血亲,故可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且,继承的份额仅限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继承的份额。所以,本案中肖明、肖平可享有代位继承权。
(2)《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法律规定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仅是指自然血亲,而且还包括通过建立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以及其亲生子女的养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所以,本案中,曹铸、曹萍也可以代位继承。
(3)本案中肖明、肖娣以及曹铸、曹萍应当同肖德、肖平一样享有代位继承权,平等地分得遗产份额。由于蒲英和肖德尽义务较多,应适当地分得遗产及多分遗产。
46.[参考答案]本题考查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问题,做这样的题目,首先看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二者的风险承担的分界线是不同的,动产一般是交付。然后只要寻找交付的时间即可。注意,上述只是针对一般的买卖合同而言。
(1)牛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尚未发生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尽管某甲和某乙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牛仍在某乙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某甲,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
(2)本案中由于双方买卖的牛因盗窃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由于牛尚未由某乙交付给某甲,其所有权亦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风险理应由某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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