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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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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五、案例分析题

45.[参考答案]综合分析型知识点考核。

首先明确甲乙丙之间的关系,搞清楚是合伙关系之后,责任的承担问题就迎刃而解。按照合伙的规定处理即可。

(1)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合伙的规定,归甲乙丙共有,共同支配。

(2)甲没有权利要求加油站退还2万元,因为甲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加油站从甲乙二人那里获得清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甲乙有权向丙追偿,其中甲追偿的金额为2万元,乙追偿的金额为1万元。

46.[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

②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③监护人的设定问题;

④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①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唯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②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承担清偿责任。

③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④本案中会议订立的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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