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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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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本题考查承担责任的方式,各种责任方式都各有特点,应该选择最能满足被侵权者受害利益的那些特点。恶意通谋行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双方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恶意通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处理后果是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赔礼道歉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只适用于侵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的情形。

2.A[解析]本题考查租赁中的默示行为的法律效果,考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默示行为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才产生。《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D[解析]本题比较简单,主要考查考生对物权的理解。承包经营权人只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行使。

4.B[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和预付款的比较。考生应首先从两者的概念、性质出发,分析两者的本质区别才能解答。这也提醒我们要牢固掌握基础理论特别是一些重要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预付款具有事先给付的性质,但它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5.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的事由,本题属于司法解释,本题提醒我们平时要注意复习重要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请求;权利人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但不包括人民法院不受理权利人的起诉或驳回权利人的起诉,或权利人起诉后自动撤回的情形。因此BCD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

6.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D项最为准确完整。

7.A[解析]本题考查要约到达的时间。这是特殊的规定,要牢记,案例题中也可能考查。《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故本题答案为A。

8.B[解析]本题考查承揽合同的、相关知识点。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是比较随意的,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性比较大。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_方是承揽人。《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排除 A项。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形式未提出特殊要求。故排除C项。《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排除D项。

9.A[解析]本题有一定难度,题目既然要求选出最本质的区别,我们就可以相互对比各选项,得出答案。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为委托授权行为与代理合同的区别,但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人单方作出的授予代理人为其从事一定事务的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双方所订立的有关代理事务的具体合同。

10.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民法上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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