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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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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21.D[解析]本题考查专利强制许可的内容。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要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2.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侵权问题,当事人放弃一部分损害求偿权是本题的关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没有对他人产生不利,而且自愿合法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O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张三与李四属于共同侵权,对王五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三人协商后约定了张、李承担按份责任,属于三方合意行为,不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有效,对三方都有约束力,因此可以排除张与李的连带责任,所以应选择D。

23.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权的相关知识点。这种类型的题目要求考生熟读相关理论知识。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24.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的分类,针对考查分类的题目,考生最好在复习时整理归纳,以便应对考试。民事责任按所保护的民事关系的特性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5.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6.D[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问题。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27.A[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28.A[解析]本题考查简易交付。交付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考生应熟练掌握这四种交付方式。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则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3)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29.C[解析]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资格,熟记法条即可。《担保法》第8、9、10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0.C[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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