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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六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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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21.B[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都属形成权。选项B没有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变化,故不属于形成权。

22.D[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享有的人格权只有一种,即名誉权。

23.B[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的性质。认真分析买卖合同的定义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因此属于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标的物是否交付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和生效。如果出卖人没有按合同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

24.C[解析]本题考查商业广告。解题时切不可粗心大意,直接选择要约邀请。而是要把握要约的本质:确定性。如果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条件即为要约。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影音作品。从其内容、对象、后果等方面判断,商业广告均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例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为要约。

25.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专利权的保护期。专利权保护期因专利类型有所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故A项为正确答案。

26.A[解析]本题考查代理权问题。针对代理权纠纷我们完全可以按照民事侵权的办法来解决,即通过分析各方的过错来确定责任的归属问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7.A[解析]本题考查代理权的分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进行划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根据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标准划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是根据第三人是否知道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进行划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都是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28.A[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抵押登记主义。我国相关法律对不动产抵押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29.C[解析]本题间接考查了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应当注意,申请宣告死亡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影响巨大,所以只有按一定顺序申请才较为合理。同时比较与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区别。《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其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30.B[解析]抵押可以针对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若干情形,考生一定要牢记。《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校长的私人小汽车并非教育设施,可以抵押。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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