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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六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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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11.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识记型题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12.D[解析]解答诉讼时效的问题时,一定要记牢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形,这是常考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下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在本题中,ABC项都是错误的,只有D项是正确答案。

13.C[解析]本题考查债的分类,考生在复习时,不仅要熟记债的各种分类,还要熟记分类的标准。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以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根据标的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14.D[解析]本题考查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一般情况下,运用民法原理我们知道,有利害关系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作为见证人。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5.C[解析]本题考查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类型,明确这些债权与债务人人身属性不可分离属性后对各选项一一分析即可。当然,如果考生已经熟记下这些情形则可直接选出。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6.B[解析]本题考查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是与被继承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人。《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7.D[解析]本题考查继受取得的情形,掌握继受取得的含义是解题的关键。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则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ABC项均为原始取得。

18.C[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9.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可解答。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合同的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此该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20.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原始取得的方式。B项中乙不是从别人手中取得,而是原始取得,故选B。A项为赠与,C项为买卖,D项为互易,而通过赠与、买卖、互易获得的所有权都是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故B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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