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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三、简答题
41.[参考答案]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42.[参考答案]按份共有的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43.[参考答案]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以作业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民法通则》列举的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七项,但不局限于这七种情况,只要在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均可适用特殊侵权责任。(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3)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存在于一种情况,即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
四、论述题
44.[参考答案]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规定实施了该行为。如法律规定禁止毁损他人的财产,行为人实施了毁损他人财产的行为,即构成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应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此种义务的人却未实施。如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地下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如果施工者没采取该项措施,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无论损害后果能否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受损的事实,均构成损害事实。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如房屋被侵占,动产被毁损;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比如租金收入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的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产生一定的财产损失,如因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付出的治疗、住院费用等。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只能为自己实施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必备环节。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不同,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标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仍为之,明知诽谤他人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仍为之等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快餐店应当预见到其热饮可能烫伤顾客,但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烫伤事件发生。
五、案例分析题
45.[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成立。考生应该明确,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准,一经登记抵押权即成立生效,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成立是有区别的,一个是物权,一个是债权。明白了这一点即可解决此题。
(1)房屋抵押权没有生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在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没有产生。
(2)农业银行可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农业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农业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46.[参考答案]本题考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书画收藏中心和李某之间有一个委托合同,所以基于此合同书画收藏中心获得书画的所有权,但要与著作权相区别。本题的关键就是区别所有权与著作权,对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考查一般以此为重点。
(1)书画收藏中心没有侵犯李某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在本案中书画收藏中心委托李某作画并支付报酬,因此画的所有权应属于书画收藏中心。作为所有人的书画收藏中心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
(2)书画收藏中心将该五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本案中书画收藏中心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因此画的著作权应归李某所有。而书画收藏中心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应视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故书画收藏中心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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