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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本硕类)申论预测试卷八 个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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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2.某专家观点:在现行税制结构下,减税的对象并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甚至主要的着眼点不应在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影响更大、更有实质意义的减税举措,可能是在包括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在内的流转税上。

从改革的方向着眼,个税“起征点”的调整,终归是局部性的,动作不大,涉及因素不多,只能算作“小步微调”,并非是牵动全局的整体安排。

进一步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将很可能动摇个人所得税的根基,使本来份额就偏低的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进一步下降。

无论是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还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减低乃至暂免征收,甚至对部分高收入者实行的自行申报纳税办法,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将减税的意图与税制改革的目标相对接,采取实质性的举措,尽快增大综合计征的分量,加速奠定实行综合计征的基础。并且,以此为基础,实施“个性化”的所得费用扣除并将其调整制度化,从而在全面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前提下求得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以及整个税收负担水平的减轻,可能是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下,我们面对结构性减税、个税“起征点”调整、个税制度改革等诸方面问题所应选择的政策取向和现实举措。

3.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的收入,完善监管办法。石油、电力、金融等垄断行业的收入过高问题随之成为众矢之的。

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六成的500强企业入围门槛突破百亿元大关,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收入利润率等绩效指标首次超过世界及美国500强。成绩可圈可点。但是,我们也看到,国企净利润增长凭借的多是资源红利和政策红利,而不是管理红利与技术红利。排名靠前的国企的利润增加与其垄断地位、超大经营规模有关,并没有多少带有技术含量的利润亮点。而且国企利润增长也有国家内需刺激政策与广大消费者的贡献。因此,垄断行业如何确立分配新秩序,遏制垄断高工资、高福利,让垄断行业(尤其是高管薪酬分配)接受社会公平的检验,十分必要。

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控制垄断行业人均工资,有助于遏制垄断行业高收入不断膨胀的局面。缩小国企之间薪酬分配差距。但是,工资总额与人均工资管理也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垄断行业工资总额与人均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不能让垄断行业自报高数据,给高收入高福利预埋伏笔。二是垄断行业内部薪酬分配也应体现公平,谨防普通员工工资被高管“平均”。在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要让普通员工特别是编外人员获得合理薪酬,必然会触动那些占有身份优势的高管等体制内职工的既得利益,而且高管在薪酬分配中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如何限制他们的高收入、高福利,监管比较困难。对此,应有周到的制度安排。

从根本上讲,包括垄断行业在内的国企薪酬分配应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除了工资福利应该接受社会公平检验以外,企业利润分配、职务消费等核心问题也应得到规范。比如,广为舆论诟病的央企高管职务消费,差旅费、会务费开支过大,涉嫌浪费的问题。如果垄断行业高管挥霍浪费的问题得不到遏制,薪酬分配本来就不合理、不规范,工资总额与人均工资控制的作用恐怕也有限。

而且垄断行业高管薪酬分配应该立足于社会价值回归,主动接受公众舆论监督与社会公平的检验。垄断行业高管职务消费与企业利润分配应该逐步规范,差旅费、会务费等职务消费支出应该回归合理水平。同时,更多国企特别是垄断行业应该补上社会责任课,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国家分忧,向社会反哺,让广大国民股东受益。

更为重要的是,规范垄断行业薪酬分配秩序,还得依照《反垄断法》的要求,从完善制度设计人手,充分引入、激活市场竞争,依靠市场的力量逐步打破垄断行业“一企独大”的垄断地位。

4.个税征收问题涉及分配,按收入法计算的国内GDP等于所有生产要素带来的报酬之和。从近些年的经济数据来看,资本、土地、固定资产等因素产生的价值流量增长较快。同时,流动性过剩使得资金价格低廉,低利率形成了较低利息收入。而劳动力要素产生的报酬(工资等)则增长相对较慢,工资和居民收入增长长期慢于GDP增长(与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截然相反)。这表明,广大国民未能充分分享宏观经济成长的成果,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合理的格局已延续了相当一个时期。

因此,从调整个税来看,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减税意味着在收入分配体系上,提高劳动者报酬,提高劳动所得在收入分配体系中的比例。据统计,美国近几十年以来,劳务所得占GDP比例在60%—75%,而中国则逐年降低到40%的水平。要弥补收人差距拉大,保证分配公平,就必须降低对劳务所得(包括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等)的税率、提高起征门槛。

其次,在微观上,需要平衡个人收入所得税中各类税收的税率和起征点,同时考虑不同负担能力下的个人税收体系。全国政协委员刘克崮认为中国应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成员的全部应税收入合并计税,综合考虑家庭基本生活支出费用,包括家庭成员的赡养费和子女教育等家庭教育支出,分类扣除,采用累进税率,税率设计遵循低税率、少级距的原则。

5.公共财政之源是创造财富的民众。公共财政的使用却很少让民众说了算。经常是领导的一句话,一个决断,就让公共财政千金散尽。这些年来,一种名为公祭的风气悄然兴起,极尽排场,揽尽奢华的鳌头,广大民众是看在心里、痛在心上,却无可奈何。

又是一年清明到,一些地方公祭活动又开始粉墨登场。民间的怨声载道,仍然于事无补。这种状况其实由来已久,类似的事件其实不止一件。

其实,根据宪法以及各级地方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凡是重大的事项,都应该交由人大或者常委会审议表决。按说,有法律规定了,民众的监督应当不难。但让人尴尬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重大事项”,因此,对于公祭、文化城之类的活动、项目,就有人钻了其空子,官员的批示、决定就代表了民众的意志,一些看似政绩卓著的活动、项目就堂而皇之地走进了现实,而其背后民众的“血汗钱”就如滚滚东逝的长江水——一去不复返了。所以,在此建议,应当从法律法规上明确何为重大事项,对于一些地方动辙千万上亿元的公共财政支出,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广泛讨论和充分论证之后纳人民主决策程序——让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对一些劳民伤财、为政绩而做的活动、项目,应由民众给予否决。对一些无视民意的官员,及时罢免、撤换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确实便民、惠民、富民的活动、项目,则要善于发动民众力量,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公共财政使用权还给民众,要求官员心中要有民众,把一切为了民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作为公共财政关注的重点。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掌握着权力的官员转变决策方式,也需要民众发挥好监督、参与公共财政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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