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春季兰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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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2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普通话水平: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报名时间:2013年4月23日至25日。报名地点:兰州市女子中等专业学校(城关区嘉峪关北路5号),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报名。联系电话:8801779。

2.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补修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取得培训证书,并参加省自考办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精神,我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从2011年开始,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无需再参加我省的教师资格考试;对于笔试科目均合格者,可以直接参加面试(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试)。

3.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非普通高等院校(含电大、自考、夜大、函大、成人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均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全日制普通师范院校毕业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免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在职教师中,非普通高等院校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取得相应层次的初级教师职称(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具备助理讲师;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具备二级教师;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具备二级教师)的也免予测试。

报名时间:2013年4月22日至5月5日。

报名网址:兰州教育网首页()→教育专题→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网报系统。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5月13日至17日。

现场确认地点: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在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城关区南关什子民安大厦B塔五楼教育局窗口)。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现场确认点在户籍所在的县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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