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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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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中国现在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这种成就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奇迹,不仅对于中国本身具有巨大的历史性意义,就是对于整个世界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已经远远超出社会治安层面上的问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中明确指出,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标准表述】
[权威论述]
改革要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着力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眼于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习近平
现在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拦路虎”,躲不开、绕不过、拖不得,不改没有出路,慢了会贻误时机,付出的代价将更大。
——李克强
[现阶段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原因]
第一,社会整体利益结构的大面积大幅度调整。
在中国现阶段,随着发展进程向纵深推进,改革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已经从改革初期的增益型改革转变为利益结构调整型的改革。改革初期,就一般情况来说,凡是卷入改革的人均为赢家,而且,卷入改革的人在利益方面的增进并不意味着其他人或群体在利益方面有相应损失。如今中国的改革进入利益调整型阶段,这就意味着社会整体利益结构大面积大幅度的调整,此群体的利益增进,常常会带来彼群体的利益损失。而对于广大社会成员来说,利益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所以,围绕社会整体利益结构的大面积大幅度调整,客观上必然会出现大量的社会矛盾。
第二,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意识不断增强,而且其诉求渠道和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状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被确认,其平等和民主意识也必然会普遍增强,在利益诉求方面的要求也会从以往的隐形层面浮现到显形层面上来。而且由于其平等和民主意识的增强,社会成员越来越懂得选择多种不同的方式进行维权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应当承认,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客观上也容易引发一些社会纠纷、矛盾和冲突。
第三,发展的极不平衡。在社会的急剧转型期,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行业之间出现了十分明显的发展不平衡现象。这种不平衡现象,使得各种问题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社会矛盾出现。
[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一些特征]
一是错综复杂性。由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成员多种多样的利益诉求、社会成员行为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多样化,使得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往往呈现出一种新旧并存的复杂状况。习近平指出,“现在,我们遇到的问题中,有些是老问题,或者是我们长期努力解决但还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或者是有新的表现形式的老问题,但大量是新出现的问题。”新旧矛盾、不同领域之间的矛盾、不同区域之间的矛盾、不同观念之间的矛盾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矛盾等等往往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二是较强的连带性。在中国现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之间往往是相互影响、相互催生,具有较高的关联度。其中的某项社会矛盾一旦出现,有时就会使几种相关的社会矛盾“并发”出现,从而形成社会矛盾的某种“集群”。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中国现阶段似乎并非偶然出现的一种现象,即:有时原本属于个案化的某个问题容易演化成一种整体化的矛盾。
三是具有较大的生长空间。由于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已经形成了一种较大的惯性定势,所以,在未来一个时期,社会矛盾的生长空间较大,不少社会矛盾会明显加重。从影响面较大的角度看,这些社会矛盾主要包括:劳资矛盾、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等等。
[社会矛盾的本质特征是民生]
以上所述是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外在特征,而更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则是这些外在表现背后的本质特征。只有把握住问题的本质,才能够解决问题。在现阶段,中国社会矛盾的本质特征是民生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民众对民生问题表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关切。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普及,民众对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追求已经成为一种正当的行为。大量的社会调查显示,中国民众这些年来最为关切的前几位问题几乎都是民生问题,如公共教育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公共卫生问题、住房问题、就业问题以及通货膨胀问题等等。正如习近平主席指出的那样,“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另一方面,大多数中国民众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前的贫困生活,对于贫困有着一种本能的恐惧,因而对于基本的民生改善就必然表现出一种普遍的关切甚至是渴望。
同时,民众基本权利的维护也大多集中在具体的民生问题(如劳动收入问题、劳动条件问题、退休待遇问题、农民工待遇问题、公共服务问题、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等等)。所以,民生问题对于目前中国民众的重要性,同1949年以前土地对当时中国民众的重要性相类似。至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这种情形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既然民生问题对于中国民众如此之重要,这一问题一旦解决不好,就会成为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根源。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相比,这是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一个很不相同之处。
[用唯物辩证的方法认识、分析当前社会矛盾]
一要理性客观地看问题,就是客观承认、积极面对、理性对待。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任何客观存在,不会因否认而消失、因轻视而缩小,也不会因为夸大而变得无可救药。对于当前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我们既不能视而不见、掉以轻心,也不能“戴上有色眼镜”看是非、定曲直,更不能故意夸大矛盾、视为洪水猛兽。
比如,办证多、办证难问题,近来因为一张“人在证途”图表而成为热议的焦点。对于这样的问题,就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客观承认这种现象的存在,承认这些证件历史上对管理社会的积极作用,同时客观分析证件过多过滥的弊端,并积极帮助政府一道寻求解决的途径。另一种则是一味吐槽、诟病,发泄对政府的不满,把一切证件都说成腐败的温床,并抹杀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作的努力。很显然,前一种态度更具有建设性。因而,当对某一社会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之时,应善于进行理性思考,而不能凭感情用事;当我们想达成某种愿望之时,不妨想想客观条件是否允许。为了一种超越现实而暂时无法实现的目标而纠结,无异于“庸人自扰”;唯恐天下不乱,歪曲事实真相,随意传播谣言,或采取非理性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更是为社会所不允许。
二要发展地看问题,就是把问题和矛盾的解决看作一个过程,看变化、看方向、看趋势。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任何一个过程都是由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互相联系又互相斗争而不断向前推进的。如果静止地看问题,就会被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所吓倒,就会丧失信心。当前人们关心的一些社会问题,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定历史发展时期相联系的,也必然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问题的解决要从改变问题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入手,而各种条件的改变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
比如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是历史文化原因、经济社会发展原因、人口原因、体制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是简单的“造城运动”所能解决的,消除城乡差别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要从城镇化进程的每一个进步中看变化、看发展、看趋势,而不能急于求成、盲目蛮干。
三要全面地看问题,就是要用系统的观点、联系的观点、立体的思维看问题。
任何社会问题的出现都不是孤立的,也都不是“直线思维”所能解决的。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把革命看成直线是形而上学,把革命看成曲线与直线的统一是辩证法。我们必须懂得平面,同时也必须懂得球面,要懂得平面与球面的统一,善于进行“球面思维”。
比如,收入分配改革,就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单靠某一个领域、某一个部门是很难完成的,需要进行包括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工资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教育体制、医疗卫生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和公共服务体系等各方面的一系列配套改革。如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就很容易导致“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分析问题时,既要“瞻前顾后”,也要“左顾右盼”;既要总体把握,也要分清主次;既要分析矛盾的范围、数量、程度,也要分析矛盾的性质;既要分析矛盾的小环境,也要分析大环境;既要看解决矛盾的有利条件,也要看不利因素。
四要辩证地看问题,就是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善于看大势、看主流、看方向。
既“不为浮云遮望眼”,也不可“横挑鼻子竖挑眼”。而有的人只看社会的阴暗面,不看光明面,这也“不靠谱”,那也“需质疑”。比如,有些人只看到道德领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滋长,只抓住社会上一些道德滑坡、诚信缺失、行为失范、社会失序的个别现象,把这些个别现象加以夸大,把道德状况看得一团漆黑。事实上,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得到极大丰富的同时,精神面貌也发生了许多积极的变化,取得历史性进步。近年来,全国道德模范以及“最美妈妈”、“最美护士”、“最美教师”、“最美司机”、“最美基层干部”等一系列“最美”群体的出现,恰恰折射出社会道德呈现出的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态势。看问题,要看现象更看本质,看支流更看主流,看不满更看如意,看工作当中的缺点更看党和国家付出的艰辛努力。既满怀激情又秉持科学理性;既不为困难吓倒,也不盲目乐观;如履薄冰而又充满自信,心忧天下而又勇担责任,这才是应有的成熟的“国民心态”。
同时,辩证地看还要求不能把事物绝对化。如果把事物绝对化就会物极必反。比如,如果自由没有了边界,走向极端自由主义,社会就会陷入“人对人是狼”的战争;平等没有了边界,陷入平均主义,就会鼓励懒惰,消解社会活力。我们看待任何问题,心里都应始终装着一条边界,刻上一条底线,不能把相对的说成绝对的,把偶然的说成是必然的,把次要的说成是主要的,把局部的扩大为全局性的,把暂时的说成是长期的,把特殊的个别的说成是普遍的。
[化解社会矛盾的意义] 第一,化解社会矛盾是以人为本,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纠纷要有一套好的办法、途径和机制解决,这样才能使社会正常运转,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的生活。有了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很好解决,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个必要条件。第二,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科学、合理、及时解决的社会。这些年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现,有限的司法、行政资源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需求,急需构建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化解潜在的各类矛盾,解决发生的多种纠纷,使社会生活能够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需的。第三,化解社会矛盾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社会是一种有秩序、按规则运行的社会,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才能实现。现在有关司法方面的立法比较多,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立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方面的立法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完善,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
[解决社会矛盾需要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树立底线思维,要求凡事从最坏处准备、往最好结果去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见微知著、提早应对。忧患心与自信心必须是相统一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把忧患意识异化为怀古伤今、自暴自弃、畏缩不前的悲观情绪,异化为极端的怀疑主义和对中国前途命运的“唱衰”,异化为对个人蝇头小利的患得患失,异化为“围观者”、“打酱油”般的幸灾乐祸。忧患意识如果离开了爱心和善心、自信和自强、责任和担当,只能是消极的悲观主义,于国于民没有一丝好处。真正的忧患意识,应当是不失道路、理论、制度自信的忧患意识,是建设性的忧患意识,是勇于担当的忧患意识。
[措施:积极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对于社会矛盾,我们应当转换观念,既不能视而不见、故意回避,也没必要惊慌失措,而是应当将之视为“常态”的事情,并予以积极主动地应对化解。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至少要做好这样两类事情,即: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看,应当以社会公正为基本依据进行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的安排;从现实操作层面上看,在中国现阶段,应当建立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一,以社会公正为依据进行基本制度和政策的安排,是应对、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
中国面临的社会矛盾问题虽然复杂多样,千头万绪。但是应当看到,在解决这样一些复杂矛盾问题时,如果从顶层设计方面进行有效的布局,在中短期内是能够见到成效的,在较长的时期内是能够成功的。就大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布局而言,应当立足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来进行。社会公正的精义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不管这个人是富人还是贫困者,是官员还是百姓,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是关乎其基本权利范围内的事情,都应当得到一视同仁的维护,而不能厚此薄彼;而且,在解决某一社会群体所面临的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另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只有以社会公正为依据,才能理顺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建立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是中国现阶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举措。
民生问题是中国目前社会矛盾的基本根源。只要大幅度地改善民生,就能够从源头上减小社会矛盾产生的几率,减弱社会矛盾的“烈度”,从而有效地稳住社会的基本面,维护社会的安全局面。从一定意义上讲,在中国现阶段,在改善民生方面的努力程度同社会的安全程度成正比关系。正因为民生问题如此重要,所以在中国现阶段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初级民生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是,要初步实现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改善民生的具体目标,即: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就中国现有的经济实力和财政能力来说,只要消除形象工程和豪华工程、杜绝奢靡之风、节省公共行政成本,将改善民生作为公共投入的优先目标,那么,建立一个初级的民生保障体系是毫无问题的。
第三,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保障。
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覆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体系化的法律制度;确立法律在整个社会当中的权威地位,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等等。法治社会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保障意义。法治社会所具有的公正合理的法律体系,可以使市场经济得以规范化有序化,使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有章可循,使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以切实维护,从而最终有效地化解种种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得以安全运行。在中国现阶段,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在于,强调法律的权威性,防止公共权力的扩张,使任何人都不能跃居法律之上。正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的,“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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