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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编者按】随着公务员的热潮,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考公务员,在此,威廉希尔app 的小编为大家提供了,2013福建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政策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3福建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政策规定
一、关于报考资格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福建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福建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如: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研究生、本科生(在编在岗在职人员在读的除外)不能以本科学历或大专学历报考;
(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3、报考公务员需回避哪些情形?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考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4、招考年龄应如何计算?
公务员招考年龄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在本次招考中,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是指在1977年3月12日(未满36周岁视为35周岁)至1995年3月12日(18周岁必须年满)期间出生。
《招考职位表》中对招考年龄有其它要求的,年龄计算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5、201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二、关于学历学位
1、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2、对报考者取得毕业证书等各种证书的时间有规定吗?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3年3月12日前取得。
招考职位要求的其它专业证书、资格证书等,报考者必须在2013年3月12日前取得或已通过考试,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
3、报考者具有不同层次的学历和专业的,如何报考?
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即将获得的学历及所学专业进行报考。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可以用该层次的学历及所学专业进行报考,也可以用过去取得的硕士、本科、专科学历及所学专业进行报考。
《招录职位表》中所要求的学历不是指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而是与职位表所需专业相匹配的学历。
4、留学回国人员和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5、国内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学历学位的报考者,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在党政机关工作,哪些情形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下列情形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省级机关在设区市以下的直属或派出机构,以及设区市级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2)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或市级以上机关在上述地方的直属或派驻机构(如分局、工作站等),以及在上述机关(单位)挂职经历的;
(3)执纪执法部门在一线工作岗位的,如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某大队、某中队等等;
(4)各级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以及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3、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4、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网络报名开始的第一天,即2013年3月12日。
5、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四、关于专门职位
1、什么是“专门职位”?
“专门职位”是指专门面向参加省统一组织实施的大学生村官计划,省和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招考的职位。其中:服务期二年及以上的,可以报考所有专门职位;服务期只有一年的,可以报考县(市、区)、乡镇和监狱、劳教的专门职位。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公务员招考优惠政策。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如何认定、如何报考“专门职位”?
参加外省组织实施的上述服务基层项目并于今年9月底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应于3月19日报名截止之日前到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报考资格的认定,以获得“专门职位”的报考资格。
参加我省组织实施的上述服务基层项目的符合报考“专门职位”条件的考生若无法报考,可以按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到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的核对。
参加“大学生村官”计划的,须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办理身份核验手续,不在福州的人员可以传真方式提交材料,联系电话:0591-88017698,0591-87875512(传真)。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须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州市东大路人才大厦12层1207室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办理身份核验手续,不在福州的人员可以传真方式提交材料,联系电话:0591-87565225,0591-87546900(传真)。
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须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州市东街33号武夷中心6F团省委省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办理身份核验手续,不在福州的人员可以传真方式提交材料,联系电话:0591-87541205,0591-87719872(传真)。
参加“服务社区计划”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州市鼓东路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办理身份核验手续,不在福州的人员可以传真方式提交材料,联系电话:0591-87548463,0591-87548463(传真)。
3、我省参加“大学生村官”计划的人员如何报考?
我省2010年选拔的大学生村官,因已享受过政策优惠,不可以报考专门职位;2011年选拔的大学生村官,因其服务期将于2013年8月期满,既可以报考专门职位,也可以报考其它职位,报考专门职位的,如果服务期满时考核不合格,将取消录用资格;2012年选拔的大学生村官,因服务期至2013年3月不满1年,不可以报考本次招考所有职位。报考以上职位的,最终只能选择一个职位参加考试;报考专门职位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专门职位招考范围限在“本设区市”的,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本设区市”职位的,既可以报考服务地所在的设区市职位,也可以报考原生源地或现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职位。
5、设区市和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专门职位”吗?
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的“专门职位”优惠政策仅仅适用于按中央统筹计划、由省和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一些设区市和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的服务基层项目,在招募对象条件、组织招募方式、日常管理考核等方面,均与中央统筹计划的服务基层项目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类人员不能报考我省公务员考录中的“专门职位”。
五、关于招考专业
1、如何确定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职位的专业要求?
本次招考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试行)》(2013年版)作为专业条件设置和审核的依据。报考者可按照《专业指导目录》,在《招考职位表》中查询符合自己专业条件的职位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者多、少1个“学”字的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报考者要如实(只字不差)填写所学专业,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但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为准。
2、如何确定所学专业是否与招考专业相近、相似?
报考者所学专业不在《专业指导目录》中的,或报考者对专业审核有异议的,可向招录单位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说明,并提供所学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所在院校相关证明材料,由招录单位或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为相近、相似专业。
所学专业在招生和培养时有专业方向、但未在毕业证书上体现的,请先严格按照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填写,并在网络报名系统的考生信息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再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招录单位审核认定。
3、拥有双学历(位)的人员可以第二学历(位)的专业报考吗?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其第二学历(位)的专业可用于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报考者的第二学历(位)须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位),并可查验。
4、所需专业与学历(位)证书上所体现的所学专业不一致,可以报考相应的职位吗?
不可以。所需专业与所学专业应该一致,且该专业的学历(位)层次也必须与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学位要求相匹配。如,招考职位条件为:经济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报考者必须为经济学专业毕业,取得该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被授予经济学学士以上学位的,方可报考。通俗地讲,专业、学历、学位须三者一致。
5、哪些专业可以报考公安类职位?
除福建警察学院2007年以前(含2007年),按公安类提前批招收的法学专业属公安类专业外,公安院校开设的公安类专业按照《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试行)》规定的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政法类院校的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报考:(1)专业资格条件设置为“公安院校、司法院校所有专业”的招考职位;(2)专业资格条件设置为“公安院校所有专业”的招考职位;(3)若招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设置为“公安院校或司法院校某专业的”,上述政法院校毕业生系该专业的,也可报考。公安类专业的界定按照《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试行)》规定执行。
6、公安院校包括哪些?
公安院校是指由国家或省级公安部门管理的普通高等院校,目前,我国的公安院校有以下34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原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人民警察学院、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重庆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吉林警察学院(原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南警察学院(原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原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山东警察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浙江警察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原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北警官学院、湖南警察学院(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广东警官学院、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友情提醒: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政法类院校的公安类专业毕业生,也可以报考面向公安院校招考的相关职位,详见前款规定。
六、关于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科目是如何设置的?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报考A类职位的报考者,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报考B类职位的报考者,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职位将标明A类或B类。
考试范围和题型,请参阅《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2、什么时间进行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3年4月13日。其中,上午9:00—11:00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下午14:00—16:30进行申论考试。
3、如何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2013年5月10日后,报考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于2013年6月中旬,查询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4、如何划定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共同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一些地区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的职位在招考职位表中予以注明,划定分数线给予政策倾斜的地区(含省垂直管理系统在这些地区的所有职位)如下:
(1)福州市的4个县:闽清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
(2)漳州市的9个县(市):龙海市、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平和县、华安县、东山县、南靖县;
(3)泉州市的2个县:安溪县、永春县;
(4)莆田市的1个县:仙游县;
(5)三明市的9个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大田县、尤溪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
(6)龙岩市的6个县: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漳平市、连城县;
(7)南平市的9个县(市):邵武市、建阳市、顺昌县、建瓯市、浦城县、武夷山市、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8)宁德市的8个县(市):福鼎市、霞浦县、福安市、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七、关于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
1、哪些人需要参加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类职位的报考者,应在面试前通过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评,测评结果不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法院、检察院法警和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等职位的报考者也需要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执行。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具体标准如下:
(1)男子组
项目标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13″4
1000米跑
≤4′25″≤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2)女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14″1≤14″4
800米跑≤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具体内容可登录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查询。
友情提醒:在本次招考中,1982年3月12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2年3月11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因身体原因不宜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如怀孕等),建议不报考需要体能测试的职位。
八、关于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
1、哪些职位需要参加专门科目考试?
《招考职位表》公布的需要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已体现在《招考职位表》中。凡经批准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其总成绩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
2、考生如何参加专业科目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需要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
在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1:1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员参加专业科目考试。
专业科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内容及要求由招录机关确定。专业科目考试的时间安排在面试之前(一般在5月下旬或6月上旬),具体时间及地点请考生登陆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或招录机关网站查询,也可直接向招录机关电话咨询。
3、如何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合格线以上的人选中按照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人选中,按照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的3倍,从总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4、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面试时间由招录机关确定,一般在2013年6月中旬进行。报考人员可登录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或招录机关网站查询招录机关面试公告,也可直接向招录机关电话咨询。
5、面试前资格复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资格初审是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网上报名者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的初步审查。进入面试和考察阶段时,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考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复核一般需要查验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合同等纸质材料或证明的原件,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核为准。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如还未取得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须由本人书面承诺,如未能在2013年9月30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则取消其报考资格。
九、关于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1、如何计算考试总成绩?
报考者的总成绩按公共科目(A类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B类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有进行专业考试的职位,其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的笔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招考职位如对专业考试成绩或笔试、面试成绩所占的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招考职位中公布。
2、少数民族如何加分?
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少数民族乡机关或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其笔试总成绩按照所报考职位公共科目设置总分的10%加分。具体加分办法为:报考A类职位的报考者,《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科目笔试成绩各加上加分总额的50%;报考B类职位的报考者,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笔试成绩加分。
我省的少数民族乡名单如下:
福州市:罗源县霍口畲族乡、连江县小沧畲族乡
三明市:永安市清水畲族乡、宁化县治平畲族乡
泉州市:惠安县百崎回族乡
漳州市:漳浦县湖西畲族乡、漳浦县赤岭畲族乡、龙海市隆教畲族乡
龙岩市: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上杭县庐丰畲族乡
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霞浦县盐田畲族乡、霞浦县水门畲族乡、霞浦县崇儒畲族乡、福安市坂中畲族乡、福安市康厝畲族乡、福安市穆云畲族乡、福鼎市硖门畲族乡、福鼎市佳阳畲族乡
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在笔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与报考单位所在设区市的市委组织部或公务员局联系,以进一步审核、确认。逾期不予办理加分手续。因少数民族报考者加分而引起的排名变化和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变化届时将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公布。
3、综合成绩相同怎么办?
对于考试成绩相同者,若招录单位还有空缺编制的,经招录单位同意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同时录用;若招录单位没有空缺编制或招录单位不同意同时录用的,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指公共科目)、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又相同,按申论成绩排列;若笔试、申论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则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十、关于体检和考察
1、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包括公共科目笔试、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2、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体检和考察由招录机关负责。
3、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相关条件,按《关于2013年度秋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13年度秋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4、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在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卫生厅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5、什么情况需要复检,如何复检?
一些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要求当日复检或当场复检的项目在体检时告知。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提出复检,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复检一般只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
6、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怎么办?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招录机关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7、考察对象有哪些情形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招录机关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考察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18)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19)政治品德不良的;
(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省级直属机构的一些重要职位在考察时,发现被考察对象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的,以及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十一、关于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请报考人员诚信报考。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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