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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河南村官基础知识考试指导:村委会

编辑:sx_wangzh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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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官考试中,主观题占比较大,而农村知识常作为简答题、材料题或者论述题来考查。其中一个考查重点就是村委会知识。就将村官考试中相关的村委会知识做一梳理,希望给广大考生以帮助。

一、村委会的概念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委会的职能及设置原则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三、村委会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四、村委会的选举与罢免

(一)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四)选民资格: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具体包括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五)选举程序:1.选举日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2.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3.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4.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5.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6.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六)罢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以上就是对村官考试中相关村委会知识的梳理,希望对考生这方面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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