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报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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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2012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报考资格

一、招考对象  (一)在报名开始日(2012年8月17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在报名开始日(2012年8月17日)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非重庆市常住户口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17日至1994年8月17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公安、森林公安、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以下(1981年8月17日至1994年8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狱医及心理矫正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2)。

(二)其它要求:

1.招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2012年8月17日。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3)2007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4)现役军人;(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6)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7)未在2012年8月17日前解除选派协议的我市选派大学生;(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3)曾被辞退的人员;(4)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人员;(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3.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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