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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五)考试方式方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总成绩计算方法;
(六)递补的情形和方法;
(七)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条 招考职位的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要求的,原则上应调整该职位的录用名额。
第五章考 试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市级机关及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设置。
考试大纲的制定、笔试科目的试卷命题、制卷、阅卷评分以及笔试的考务工作,由市级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笔试可连同公共科目笔试同时组织,也可单独组织。
第二十三条 笔试结束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招考公告的规定,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招考公告规定的招录职位面试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前,由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进入面试的人选进行报名资格复审,主要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面试人选未经复审机关同意,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成员主要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特殊职位公务员录用方法考试录用:
(一)因职位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技能水平的;
(三)因职位所需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或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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