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务员申论题:“同命不同价”又一次上演

编辑:zhangrongfangcms

2013-03-10

在北京市公务员面试中,要想高分通过只有提前了解申论内容,精心准备,这样才能跑在竞争对手的前面。威廉希尔app 特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申论模拟题的答题技巧,助力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背景链接】

发生在2月1日上午8时53分的连霍高速河南义昌大桥爆炸坍塌事故,目前已经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事故中的11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不少遇难者家属也已陆续赶到了现场,当地政府已开始与部分家属就善后赔偿工作展开协商。……孙某(某死难者家属)向记者发短信称:“昨天他们谈赔偿,但是数额很少,我们不接受,他们催我们办赔偿,今天十二点前签字,奖励五万,依此类推,但我们觉得不合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而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得遵照该规定执行。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规定就是被称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死亡赔偿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

【危害分析】

农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彼此间的平等。“同命不同价”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将公民强制区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不同的“阵营”,是无视公民权利人为地制造等级歧视,这会在农村居民心中产生不平等的抵触或对抗情绪,进而对法律不屑、对国家和对整个社会不信任,这是对和谐社会的最大威胁。

“签赔偿协议”意味着死难者家属同意了公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方式和赔偿条件,签了协议、拿了赔偿金就意味着“从此两清”,对于公共部门未尝不是一种解脱。然而,死难者不是商品,“先签协议多奖励”是对死难者的不尊重,是对生命的亵渎。公共部门拿“多奖励”来利诱死难者家属尽早“签赔偿协议”,不仅是对人本理念的践踏,更暴露了某些公共部门一贯的“政绩狂躁症”。

从法律角度看,司法解释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有违宪法精神。

【现象分析】

“先签赔偿协议多奖励”难掩公共部门的政绩狂躁,更暴露了当下某些公共部门不堪的作风。以人为本、宗旨意识、服务型政府、善政善治,这些闪光的理念,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公共部门的口头上,更应该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消除城乡差距、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利益。因此,终结“同命不同价”关键要在法律框架内消除不公平待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才能让“同命不同价”荒唐不再上演,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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