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编辑:

2013-01-14

四、考核程序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当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对小而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总结或述职,同时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个人总结或述职以及平时工作表现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考核小组审议考核等次建议,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至7个工作日;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

(六)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进。

年度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或述职、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部门内部评议、考勤、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五、考核结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岗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期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处分期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其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事项

(一)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到半年的(含试用期),不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超过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三)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七、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年度考核工作要求,抓紧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考核工作按期完成。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考核工作是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要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落实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考核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认真执行政策,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政策规定,不得突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限额评优,不得借考核工作打击报复,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审核备案,落实考核工作要求。2012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呈报表》(附件3)、《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附件4)、《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非试用期不定等次人员名册》(附件5)、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和非试用期不定等次人员的个人表现材料一并报送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兑现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

2012年度考核相关表格电子版可在省人社厅主页-事业管理栏目下载。

(四)严格时间节点,确保考核工作按时完成。省直各部门(单位)须在2013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单位)的考核结果(包括附件3、附件4)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各市人社部门须在2013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汇总结果及考核工作总结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考核工作的地区和部门,须写出书面说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联系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刘传钧

联系电话:0551-62663827 传真:0551-6266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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