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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历史必修3第六单元说课稿:三民主义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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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8

民族主义将推翻清王朝,同建立统一民族国家及共和制度相结合,赋予挽救民族危亡的新内容。但是,民族主义停留在推翻清朝统治,光复汉民族国家上;仍保留大汉族主义情绪(如指斥满洲统治者为“鞑虏”把国内民族矛盾和外国侵略相混淆,把满洲排除在中国之外);没有明确提出反帝,甚至对列强抱有幻想(在革命派看来,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是由于中国的积弱,只要推翻清政府使中国振作起来,帝国主义各国就会与中国平等相待,并且可能会赞助中国革命,甚至幻想以承认帝国主义各国在中国的既得利益和特权,来换取帝国主义的支持和承认)。

(2)民权主义即“创立民国”就是通过政治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核心);

教材79页学思之窗材料

孙中山认为:“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欧美代议制政体属于间接民权,还不是直接民权,在这种政体下,人民无法直接管理政府。中国应该把国家政治大权的“权与能”分开,分成政府权和人民权。倘若要真正实行直接民权,使政府权与人民权之间保持平衡,那么人民方面就应该享有四个“政权”,即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和复决权,而政府方面应该拥有五个“治权”,即行政区、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

体现三民主义思想原则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选材料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

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主权在民---否定封建社会“君权神授”的理论。

从法律的角度,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民权主义从理论上解决了当时革命派迫切需要解决的夺取政权与建立政权的问题;反映了中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愿望,有利民主共和观念的传播。但是,民权主义的矛头主要指向皇帝和封建贵族,对汉族地主阶级抱有幻想;看不到人民群众力量。

(3)民生主义即“平均地权”主张核定地价,现有地价归原主所有,革命后因社会进步所增涨的地价归国家所有,由国民共享(补充发展)。

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道:“近时之士,舌敝唇枯,唯企强中国以比欧美。然欧美强矣,其民实困,吾国纵能媲迹于欧美,犹不能免于第二次革命……睹其祸害未萌,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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