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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2015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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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答题卡和备用题(卡)呈送

一、邮寄答题卡和备用题(卡)的单位要在考试全部结束的当日或次日通过机要邮寄方式寄往省考评办。

二、专人呈送答题卡和备用题(卡)的单位必须于考试全部结束的当日或次日,使用运送专车,并有公安人员押运将答题卡和备用题(卡)送至省考评办,呈接双方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且必须保证数量准确、封袋密封完好无损。运送专车必须安装摄像头和视频监控设备,运送过程全程录像,严禁无视频监控的车辆运送答题卡和备用题(卡)。

三、答题卡必须按考点、考试科目包装(不得混装),并且按考场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列。每箱(捆)不超过30袋,并标明考区、科目及数量。

四、备用试题(卡)必须单独包装,由省考评办专人验收。使用了备用试题或备用答题卡的,要同时将《备用试题、答题卡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报省考评办。不按时邮寄或呈送备用试题和备用答题卡的,按考区违规处理。

附件1:

巡视员职责

一、巡视员在考试前一天到达工作岗位,检查、监督考区考试的组织实施过程。

二、检查考前准备工作,试题安全保管、考点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监考员培训,协助落实考前准备工作。若发现有不妥之处,巡视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改正或改进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巡视员要及时向省考评办反映,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巡视员要对考试组织实施及考风考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当地考试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四、巡视员要对试题、答题卡保管、分发、呈送和备用题、答题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以上环节出现问题,要立即报告省考评办,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五、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指出并责成监考员处理。

六、发现监考员不负责任、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指出并责成考区考试领导小组按规定处理。

七、发现考点主考对考试管理有失职、失误行为,要当场指出,并责成考区考试领导小组处理。

八、考试结束后,应将考试巡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局,并向派出单位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附件2: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组织布置考点、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三、负责对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向各考场监考员分发试题、答题卡、草稿纸和考试用品及监考员每科监考考场的轮换。

五、负责掌握考试时间,确保开考、终考时间准确。每科考试开始和结束前,司铃室必须有一名副主考在场。

六、负责管理本考点备用试题(答题卡、下同)。如因试题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题,应立即会同考试领导小组向省考评办报批,批准后方可启用,启用时须由考点主考、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

七、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以及其它偶发事件的处理。

八、负责本考点试题、答题卡的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验收各考场答题卡装袋与密封,并签字负责。要安排专人保管与保护答题卡,并按时送至考区指定地点。

九、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考试领导小组。

十、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考区考试领导小组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件3:

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副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主考。

二、考前领取试题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考报告。

三、组织考生入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督促、指导考生准确填写姓名、考籍号、考场号和座位号,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应立即要求其改正。对缺考考生的答题卡,负责填(涂)其考籍号,在姓名处加盖“缺考”印章,并在试题袋、答题卡袋、考场记录单等处做好缺考记录。对未使用的空白答题卡加盖“空白”印章。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作弊行为,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定》。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行为要立即制止,并通过流动监考员向主考报告,在该考生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违纪”或“作弊”印章,将考生违纪作弊情节如实填入《考场违规记录单》和答题卡封袋“考场记事”栏内。

六、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七、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拍照设备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题、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八、监考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定,又要耐心服务,保障考场正常秩序。

九、遵守监考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穿声响大的鞋。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十、负责本考场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的发放、回收、清点、整理、封装、上交等工作。

十一、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密封考场。

附件4:

考试规则

一、考生要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它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以及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

三、考场配置电子挂钟,考生入场,不准佩戴手表。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要按操作指令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籍号、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题、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不得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五、开考铃声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考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要在答题卡规定区域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写在试卷、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铃声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考试违纪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属于考试作弊的,取消当次所有报考科目成绩。

附件5:

考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当考科目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经批准在他人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籍号以及其它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9.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10.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当次所有科目考试成绩。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籍号等信息的。

6.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评卷中发现是雷同卷的。

8.考试工作人员协助考生实施作弊行为,后经查实的。

9.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点秩序的。

1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2.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

附件6:

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评卷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纪,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并由考评办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

4.在监考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睡觉、看书、与其他监考员闲谈等行为之一的。

5.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不予制止的。

6.擅自将试题、答题卡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7.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8.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9.因未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10.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11.其它违反考试、评卷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考评办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题卡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3.因玩忽职守,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5.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6.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7.指使、纵容、授意或者伙同他人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的。

8.偷换、涂改考生答题卡、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9.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0.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1.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12.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13.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附件7:

学业水平考试偶发事件处置办法

事 件

责任人及处置办法

监考人员

考点主考

1.考生未带或丢失“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先验明考生相貌。若与考场对照表上照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场考试,同时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若不符,则禁其入场。

记录应考考生情况。若证件未带,要求下科考试带来;如证件丢失,准考证由考评办补发。

2.开考前考生坐错位置

若是本场考生,立即让其坐到正确座位;若是其它考场考生,应稳定考生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责成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立即查明考生的确切位置,安排考生到应到位置考试。

3.发现考生本人相貌与身份证、“准考证”、考场对照表上的照片不符

在考生未进入考场前发现,禁止其入场;若在开考后发现,让考生先答题,当科考试结束后由流动监考员将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核实。若考生不服从管理或扰乱考场秩序,立即报告主考,由相关人员将其带出考点并按有关规定记录。

核实情况,如系替考等,要求替考生写明情况并签字;如果替考生不写情况、签字,需告知替考生及考生本人违纪情况,填写《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决定书》和考场违纪记录单并签字上报。

4.答题卡考籍号处用非2B铅笔涂错信息点

必须启用备用答题卡重新填涂

 

5.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

暂停拆封,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上报省考评办,请示启用备用卷。将有问题试卷交还试卷保密室,封存备查。如无备用试卷,按照省考评办要求执行。延误考生的考试时间应予补足。

6.试卷启封前,发现所发试卷与考试科目不符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侯,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立即报考区考试领导小组,将正确试卷送达考生。逐级上报,经省考评办同意后正常考试,并补足延误时间。

7.试卷启封后,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立即将试卷装入试卷袋内,并向考点主考报告。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派未接触错装科目试卷的机动监考员接替监考工作,请示启用备用试卷,对接触该卷的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错装试卷科目考完为止。记录情况,立即逐级上报,经省考评办同意补足延误时间。

 

 

 

 

 

 

8.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如少数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试卷,并当众大声答复;如整个考场试卷同一处或几处字迹不清,要立即向主考请示并记入考场记录单。

参阅其它考场试卷,记录情况,立即上报省考评办。

9.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或部分试卷漏装、错装等情况

先让考生答题,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核实情况,请示启用备用试卷,封存问题试卷。如影响考试时间,经请示省考评办同意后补足延误的考试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如需人员隔离,处理同“7”。如实记录情况。

10.试卷中发现内容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先让考生答其他题,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维持原状。

11.考试过程中,考生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立即查明情况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同时通知违纪考生,报告主考或副主考。

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该生该科目考试成绩。填写《违纪考生记录单》,并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考生。

12.考生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

在考前提出要求,对仍不送交指定地点的考生,没收物品集中保管,记入考场违纪作弊报告单。

核实具体情况,按照《考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并让考生在《违纪考生记录单》上签名。

13.考生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报告考点主考。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其退场治疗。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如果未到规定离场时间,晕场则实行隔离治疗,所误时间不补。

14.个别监考人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报告考点主考。

及时安排治疗,并马上安排机动监考接替工作。

15.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16.考生未经允许退出考场又重返考场答题

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按违纪处理,如实记入《违纪作弊考生记录单》、《考场记录单》并报告考点主考。

核实情况,并在《违纪作弊考生记录单》和《考场记录单》上签字。

17.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考籍号与考生本人不符

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主考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若是串卷、替考等违纪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作好记录,逐级上报至省考评办。

18. 考生无意弄脏答题卡,要求更换

不影响答题或评卷的,一般不予更换;必须更换的,立即报告主考。

按规定程序申请启用备用答题卡,但因此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足。

 

19.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串位

告知考生用碳素笔标明串位的答题题号,记入《考场记录单》,录入上报。

 

20.考生交卷后发现在答题卡上未涂、多涂选考题涂点或所涂题号与作答不一致

记入《考场记录单》,录入上报。

 

21.考生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立即追回,按违纪处理,记入《违纪作弊考生记录单》、《考场记录单》。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按违纪予以处理上报。

22.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及时制止并予以当众警告,如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则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同时告知考生违纪,并报告主考。

按《考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并在《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处理上报。

23.监考员整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记入《考场记录单》,报告考点主考。

核实情况,逐级上报至省考评办。

24.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传达上级有关通知

按考点统一的文字通知,原原本本向考生传达,并统一书写在考场黑板上。

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形成文字通知,分头及时传达到各考场。

25.自然灾害及非人为因素影响考试的

 

立即逐级上报。

26.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暂时扣留违纪作弊证据,集中保管,由两位监考员在证据上写明当事人姓名、考籍号及有关情况并签字。同时在《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录,报考点主考。

填写、送达《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决定书》。对于不便扣留的违纪作弊证据,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

27.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1)如果是进行语音通话的,立即制止,暂扣通讯工具,通知场外流动监考员(或巡视员)调查通话源,在《考场记录单》做详细记录,报告考点主考。对于影响其他考生和考试正常进行的,应终止其考试。

(2)如果是通过文字、图片短信等形式进行通讯的,暂扣通讯工具,通知场外流动监考员(或巡视员)保留文字短信等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查信息来源,在《考场记录单》做详细记录,报告考点主考。

根据监考员报告的情况,进行相关调查(主要调查是否群体作弊,是否有场外组织答题的可能性)、扣留相关证据,填写、送达《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决定书》。对于不便扣留的违纪作弊证据,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

28.其它偶发事件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或逐级上报,请示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2015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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