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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学习方法:宪法君主立宪制的制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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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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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规定了德国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制度,联邦元首是德意志皇帝,他拥有广泛的重大的国家权力。对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有命令开会、停会、闭会之权;有公布法律之权;有任免文武官吏之权;有对外代表帝国以帝国名义宣战、婿和、建立联盟、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和接受外交使节之权。在他认为必要时,有宣布在帝国境内实行戒严之权。特别是皇帝手里握有巨大的军事权力,海陆军的最高指挥命令权属于皇帝。德意志皇帝同时是晋誉士国王。

② 皇帝下面的帝国最高行政长官是宰相,宰相由皇帝任免,根据皇帝的谕旨综理全国行政事务。政府各部大医由辛相捉请皇帝任兔,实际上大臣的任免权掌握在宰相手中。宰相对皇帝负责,各部大臣则对宰相负责。宰相秉承皇帝旨意,制定政府施政纲领、方针和政策,各部大巨不得参与,他们只是作为宰相的僚属奉命行事而已。此外,宰相还兼任联邦议会主席,联邦议会的立法提案都是通过宰相以皇帝的名义送交帝国议会。宰相对联邦议会的一切事务有决定权。

③ 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帝国议会和联邦议会行使。帝国议会是下议院,联邦议会是上议院。帝国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它虽然有权讨论和表决立法提案,但立法提案实际上属于宰相和联邦议会,它通过的法案,联邦议会有否决权。同时,它还随时有被解散的危险。由于宰相并不向帝国议会负责,它也不能提出任何不信任案,所以它没有监督政府的权力,是一个无足轻重的机构。作为上议院的联邦议会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由选举产生,而是由参加联邦的各邦政府在本邦高级官吏中任命代表组成。各郑代表名额依各邦面积大小、人口多寡以及在联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别而不同。联邦议会代表投票须严格奉行本邦政府的训令,不得凭个人意志自由投票。依据宪法联邦议会除具有立法权外,还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

④ 按照宪法,德意志帝国是一个联邦,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各邦间的关系比较松散,各邦具有较充分的自主组织权,但联邦内各成员国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普鲁士占有特殊优越的地位。除外交、海军事务、邮政等由帝国官吏执行外,其余一般行政事务,均由各邦执行,帝国政府只保留一定的指导和监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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