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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经济学指导:劳动合同法中看劳动者的权利

编辑:sx_wangha

2012-09-20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为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问题,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完善了有关违约金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对非法用工、虐待、奴役劳动者的情况,都有了明确的惩处规定,相信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很好的作用。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最高立法机关在现阶段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最近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让大家深深地感到,最高立法机关发出这样的信号是非常必要的。

5、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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